2009年,何女士的儿子考入北京市101中学,为了给儿子创造便利的学习条件,何女士决定租学校附近的一套两居室。当年8月22日,何女士与出租人张先生签订租赁合同,租期一年,若何女士中途退租,应以押金2800元为违约金。
合同签订后,张先生对房屋进行了整
法院经审理认为,双方合同合法有效,何女士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合同,应负违约责任,故判决何女士向张先生支付违约金2800元。
租金按期交纳却遭重复追索
刚刚大学毕业的小李来北京打拼,与某中介公司就一套一居室签订了为期一年的租赁合同,约定付款方式为“押一付三”。小李到中介公司交纳了一季度房租和一个月租金作为押金共计6000元,公司业务员小马给小李开具了盖有公司公章的收据。
三个月后,小马亲自上门收取了第二季度房租4500元,并手写了一张收款收据,但未加盖公司公章。正当小李感叹中介公司服务周到时,却被中介公司告上了法庭,要求支付第二季度租金。
法院经审理认为,依据合同相对性原则,承租人应按期向出租人交纳房租。本案中,小李并无证据证明有理由相信小马系中介公司员工。故判令小李向中介公司支付房租4500元。
对此,法官提醒:承租人在签订房屋租赁合同前,要全面了解出租人的身份、资格、房屋权属、出租权限、房屋质量、屋内设施及房屋周边环境,再做出理性判断,避免造成不必要的损失。
(《北京日报》3.4 高庆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