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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表候选人应当与选民见面

2010-03-11 来源:文摘报  我有话说
3月8日上午,选举法修正案草案提交十一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审议,草案中明确规定了城乡按相同人口比例选举人大代表,这一修改意味着农村人口在选举上及政治权利的实现上向平等原则迈出了一大步。

同时,在保障人人平等的基础上,此次修改还体现了地区平等和民族平等,即各行政区域无论人口多少都应有相同的基

本名额数,人口再少的民族也要有一名代表,以保障各地方、各民族的利益在国家权力机关中得到体现。

一些地方和基层选民反映,在基层选举中对代表候选人情况的介绍过于简单,提供给选民的候选人情况主要是个人简历、政治面貌、学历等。对此,草案规定“选举委员会根据选民的要求,应当组织代表候选人与选民见面,由代表候选人介绍本人的情况,回答选民的问题。”而现行法律规定“选举委员会可以组织代表候选人与选民见面,回答选民的问题”。

相关专家表示,从“可以”到“应当”,这意味着组织代表候选人与选民见面不再是可有可无,这有利于选民深入了解候选人,鉴别候选人参政议政能力,以便选民更好地选举。

(《北京青年报》3.9 安苏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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