没多久,刘女士就再婚了。一年后,刘女士与现任丈夫生育一男孩。张先生得知此消息后,以刘女士违反双方签订的不再生育的约定为由,要求刘女士承
【律师解答】:
生育权是《宪法》规定的公民人身权利,在不违反国家相关计划生育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公民享有生育与不生育子女的自由,不因与他人的协商行为而受到限制。
张先生与刘女士在离婚协议中约定的禁止生育条款,是对公民生育权的人为限制,违反了公民享有生育权的法律规定。因此,刘女士与张先生所签订的离婚协议中相关禁止生育的条款是无效的,张先生要求刘女士赔偿5万元的请求无法得到法律支持。
离婚时,夫妻双方的无效约定还包括:一、约定一方或双方在离婚后一定期限内不得再婚;二、夫妻共有房产约定归子女所有;三、约定给子女的抚育费至子女18周岁以后;四、限定一方再婚后所生育子女的继承权。
(《法制晚报》3.6 程瑶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