谭秋桂说,随着行业竞争越来越激烈,
“鼓励创新,建设创新型国家,就必须依靠法律框架来保护知识产权和竞争比较充分的市场,用法治手段将行政扩张的手段限制起来,从而给予市场竞争更为公平的空间。”谭秋桂表示。
让技术创新者尴尬的是,在现行的法律体制下,侵权的风险成本较低,一些权益拥有者即使赢得官司,但花费的时间和经济成本都很高。往往一个侵权官司结束,专利产品的市场机会已经过去,最终获得的赔偿根本不足以弥补损失。
北京律师刘玉琼说,遇到创新成果被打压问题的企业大都不知道该找哪个部门解决。原因是我国对创新实行多头管理,政出多门,各管一段,遇到矛盾和问题,权力部门会互相扯皮推诿。
中国人民大学经济学院教授吴汉洪认为,《反垄断法》对于实施行政垄断行为的,仅规定由上级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的行政责任,没有相应的民事、刑事以及国家赔偿责任和损害补偿措施,难以有效遏制现实生活中具有较大危害的行政垄断。他强调,要进一步完善法律责任,确立起针对不同危害程度分别采取行政、民事和刑事责任的综合性法律责任制度。对触犯刑律进行“寻租”、权钱交易的腐败行为人追究刑事责任等,提高违法的成本。
业内人士指出,国家相关部门对于高科技产品的市场状况、竞争格局等方面,应该出台相应的法律法规,规范其发展。否则类似“微点事件”将会屡屡发生,这必然阻碍我国高科技产业的创新。
(《经济参考报》《中华工商时报》3.5 肖波 陈景清等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