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初步查明:2002年至2010年2月,犯罪嫌疑人韩峰利用先后担任钦州市烟草专卖局局长、来宾市烟草专卖局局长职务之便,多次收受承建商的贿赂款共计48.2万元及价值30万元的商品房一套。
据与韩峰熟悉的来宾市某领导介绍,南宁市检察院于3月9日正式对韩峰进行立案侦查;之前,烟草纪检部门前期的调查显示,韩峰具有多次受贿行为,涉及金额高达数十万元,已经涉嫌受贿罪。
法律界人士称,根据刑法有关规定,受贿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新京报》3.15 李斌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