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首先,根据《物权法》第17条规定:“不动产权属证书是权利人享有该不动产物权的证明。”本案诉争房屋的产权登记在黄某和李某名下,因此,黄某父母单纯以出资50万元而主张拥有该房屋的部分产权是没有法律依据的。其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22条规定:“当事人结婚前,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自己子女的个人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双方的除外。当事人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一方的除外。”本案中,黄某父母在黄某与李某结婚后,为儿子购买房屋出资50万元,但当时没有明确表示只赠与儿子一方所有,因此,该钱款应当认定为是对儿子、儿媳的共同赠与。最后,按照法律的规定,动产物权自交付之日起发生转让的法律效力,除特殊情况外,赠与人不得要求返还,因此,只要没有证据证明该出资款是借款,黄某父母就不能要求返还该购房款。
(《身边的法律顾问:遗产继承》,孙若军主编,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9年12月出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