梅娟找到中泉大厦要求赔偿,却发现大厦的产权人多达13家,任何一家都不愿意承担全部损害的赔偿责任。无奈之下,梅娟将整个大楼的13家产权人告上了法庭。
今年3月15日,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因无法认定“莫拉克”台风造成的损失是不可抗力所致,判决所有产权人赔偿车主损失2.2万元。
在一般人看来,强台风造成的损失属于不可抗力,但这场纠纷的判决结果,打破了人们的惯常思维,告诉人们台风是否属于“不可抗力”要视情而定。
本案涉及的“莫拉克”台风,形成之初强度高、破坏力强,造成了巨大的灾害,可预知却不可控制,应属于“不可抗力”。但是,当“莫拉克”渗透到内陆,强度大大减弱,破坏力大大降低,已为人们所能预防,其破坏已能避免,也就不再属于“不可抗力”。
(《扬子晚报》3.18 万凌云等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