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达国家在上世纪六七十年代就建立起完善的召回体系。与之相比,2004年,我国
自相关召回规定实施以来,起到了一定的作用,但与欧美日等发达国家相比,仍有较大的提高空间。以汽车召回为例,截至2009年底,我国共召回321万辆汽车,仅占保有量的4.21%,与美国一年就有10%的召回水平相比仍有不小差距。
这种国外热、国内冷的召回现象,折射出的问题是多方面的。从消费者层面看,我国消费者的品牌忠诚度相对较低,价格敏感性相对较高,对产品质量和服务抱着相对宽容的心态;而在维权中,消费者处于明显的弱势地位,举证难、赔偿难,这大大降低了投诉意愿。
相关法律法规不健全、多头监管协调难度大等原因则进一步加大了召回的难度。首先,无法可依成为召回的重大难点,除了汽车、药品、儿童玩具和食品以外,其他领域的产品召回在中国尚“无法可依”。其次,由于侵权责任法以及惩罚性赔偿金制度的不完善,大大降低了召回的可能性。如我国现行汽车召回规定的最高罚款是3万元,与动辄数亿的召回费用相比,不召回自然成为一些车企的首选。此外,多部门协管增加了执法的难度。
我国这种宽松的召回环境,虽有利于企业做大数量,追求规模致胜,但也容易在追求规模的同时放松质量控制。在走出国门对接国际竞争时,很可能在国际严格的召回机制下付出更高的成长成本。
在中国制造向中国创造升级的过程中,我国政府健全召回的相关法律法规、加强质量监管、构建与发达国家水准相同的缺陷产品召回环境,已势在必行。
(《中国经济导报》3.18 牛洪军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