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11月30日,广东云浮罗定市一水库老板谭伟钦发现有村民偷鱼,便叫上了工仔陈炎秋,驾驶一艘机动船前往驱赶。随后,双方在水库里大打出手,偷鱼的木船不小心翻倒,船上3人落水,38岁的黄某和21岁的赖某由于水性不好,沉入水底死亡,60岁的沈某侥幸游回岸边脱险。
事后,谭伟钦、陈炎秋被警方带走。
近日,此案开庭审理。在庭上,谭伟钦辩解道:“由于机动船的船桨被对方放的渔网网住,根本就开不动,加上我们是‘旱鸭子’,没条件,也没能力去救。但我们及时报了警。”
由于双方辩论激烈,此案将择日宣判。
丢鱼者和偷鱼者发生争斗,导致偷鱼者落水,是否产生了救助的法律义务?
浙江大学法学院教授阮方民认为,本案焦点在于“不作为犯罪”的认定――有法律义务而未救助,则构成不作为犯罪。法律义务有三类:一是法律规定义务,如夫妻之间;二是职务义务,如医患之间;三是先行义务,即“先行行为”对行为后果具有法律责任和义务。正是由于“先行行为”法律依据的不明晰,此类案件难免有争议。
(《羊城晚报》4.2胡军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