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为和同学打架,班主任便自设“是留下来给她一次改正错误的机会,还是让其家长将其带走家庭教育一周”两种处罚方式,让全班学生投票决定,因学生们选择了后者,于是洛阳孟津一初二女生雷某选择了跳渠自杀。4月15日,有关方面已与死者家属达成协议,给死者家属一次性补偿9万元。从报道中看,班主任和学校都没有因此
一个初二的学生和同学打架,这很常见,是一般的违反校纪的行为,如果需要处罚,国家相关教育法律中有很细致、明确的依据,这名教师有法不依,却自创一个没有法律依据的“全班投票法”来决定如何处罚学生,请问,谁赋予了教师组织这样的投票活动的权力?按照《义务教育法》规定,任何人都没有擅自停课和终止学生接受教育的权力,教师为何自作主张“其家长将其带走家庭教育一周”?
这种处罚方式看起来很有“发扬民主”、“班级自治”的味道,其实是很荒谬的。初二的孩子还是未成年人,他们来学校接受教育,原因之一就是他们还缺乏正确判断事物、准确行使公民权利的能力,在这种情况下,老师让这些稚嫩的孩子用投票来决定对一个同学的惩罚方式,不但不能产生公平,而且很容易演变成在教师诱导下的“多数人暴力”,只能让雷某感到自己遭到了全班学生的审判和抛弃,再加上学生被
赶出校门后往往会遭到家长的严厉斥责甚至打骂,她的自尊心必然会遭到重挫,对生活感到绝望!
(《大河报》4.17 岳建国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