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遏制“闪离”不能靠法律发力

2010-05-04 来源:文摘报  我有话说

最近,湖北省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法官王礼仁建议,“婚姻法”中应增加限定离婚与结婚间隔时间的内容,以防草率离婚现象的发生。北京市天依律师事务所吴丁亚律师则认为,这一建议有违反“婚姻自由”之嫌(4月29日《新京报》)。

目前,社会离婚率越来越高值得人们忧思,但这是否需要法律直接介入进行规范,

则很值得商榷。如果我们认同离婚自由和结婚自由一样天经地义的话,那么,王法官的建议在逻辑上最大的缺陷就是,这种做法固然可以让部分人更加慎重地对待婚姻,但对于一些经过很慎重考虑,认为自己的确需要离婚的人的“离婚自由”,是一种权利的剥夺,因为婚姻存续达不到一定时间不准离婚意味着他(她)们要有很长一段时间要生活在“想离不能离”的痛苦境地。

王礼仁法官的建议一个致命缺陷是,这个一定的时间到底是“多长时间”,谁能拍着胸脯说自己就了如指掌,即便强行规定一个诸如“七年之痒”的期限,恐怕也是一种理性致命的自负,不足为信。从这个意义上讲,防范草率离婚要求法律发力是一个很不现实的主张,因为法律并没有足够的理性去规定一个合理的期限,既然这样还不如让当事人自己去决定这个“期限”。

(《法制日报》4.30 志灵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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