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绝密不超三十年

2010-05-06 来源:文摘报  我有话说

定密随意,解密不及时……这是多年来中国国家秘密确定体制的症结。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谢克昌曾一针见血地指出:“定密应当体现科学性、严肃性,有些秘密大可不必。”

4月29日,全国人大常委会表决通过了修改后的保守国家秘密法。修改后的保守国家秘密法吸纳了相关意见,严格限定了定密层级和定密权限,“中

央国家机关、省级机关及其授权的机关、单位可以确定绝密级、机密级和秘密级国家秘密;设区的市、自治州一级的机关及其授权的机关、单位可以确定机密级和秘密级国家秘密。”

在现实生活中,国家秘密“一定终身”、解密不及时造成的“秘密负担”也困扰着许多人。“现在秘密太多,已经成为一种负担,许多文件我都不知道该往哪儿放了。”谢克昌说。对此,修改后的保守国家秘密法规定,国家秘密的保密期限,除另有规定外,绝密级不超过三十年,机密级不超过二十年,秘密级不超过十年。

(《新华每日电讯》4.30 卫敏丽等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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