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5年年初,正在上海一学院就读的小朱获悉,上海市一家银行推出教育储蓄业务:存款到期,凭学校开具的存款人接受非义务教育的证明,可享受整存整取利率,并免征储蓄存款利息所得税”。随后,小朱办理了为期3年的教育储蓄手续,并存入人民币2万元。
2007年,小朱专科毕业,次年2月存款到期,当他拿着存折和
几经交涉未果,小朱将这家银行告到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
银行方面称,根据《教育储蓄管理办法》第10条的规定:教育储蓄存款是一种零存整取定期储蓄存款,实行同档次整存整取的优惠利率,并享受免税政策。但享受这些优惠的前提是:储户到期除了凭存折外还需提供学校出具的正在接受非义务教育的学生身份证明,否则不享受优惠。而小朱正是由于无法提供正在接受非义务教育的学生身份证明,所以只能享受零存整取的利率并缴纳利息税。
显然,按照银行方面说法,教育储蓄存款要享受优惠必须是“正在进行时”而不能是“过去时”。
最终,本案以双方达成庭外和解,银行自愿给予小朱适当补偿息讼。
就本案而言,《教育储蓄管理办法》由中国人民银行制定,储户在开户时对该规定无从知晓,因此银行应对此类关键性的、加重储户义务的条款尽到提示和告知义务,以避免纠纷的发生。
(《人民法院报》5.9 刘晓燕 侯荣康 吴艳燕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