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1月25日下午,在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临江镇巽岙村铁路边,张某年仅4岁的女儿被浙江金温铁道开发有限公司经营的5108次列车撞飞至铁道边草丛中。张某女儿被紧急送往医院抢救,最终医治无效身亡。
女儿死亡后,张某夫妇先找到了铁道经营单位浙江金温铁道开发有限公司,要求该公司赔礼道歉并赔偿一切经
火车撞人真的撞了白撞吗?张某夫妇决定走上维权之路。
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受理了此案。
法院审理认为,受害人张某女儿系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其监护人没有尽到法定监护义务使其进入危险区域,是导致本案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被告作为对铁路线路负有管理有保护义务的单位,未在铁路周围设置安全防护措施,对安全隐患未积极采取措施予以排除,存在一定的过错。根据双方当事人的过错程度,原告应承担80%的责任,被告应承担20%的责任。一审判决“铁老大”承担20%的赔偿责任。
张某夫妇不服,又向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2010年5月12日,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后,作出判决,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铁路运输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自2010年3月16日起施行,适用于本案。综合本案实际情况,法院确定金温铁道公司承担70%的赔偿责任,并变更判决金温铁道公司赔偿张某夫妇医疗费、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精神抚慰金合计人民币179410.8元。
(《法制日报》5.17 陈东升 沙鸥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