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5月18日一审宣判,黄光裕构成非法经营罪、内幕交易罪、单位行贿罪,三罪并罚执行有期徒刑14年,并处罚金6亿元,没收个人财产2亿元。
他的妻子杜鹃,因内幕交易罪,被判处3年6个月的徒刑,罚金2亿元。他的同乡和下属许钟民两罪并罚,判处3年徒刑,处罚1亿元。同时,国美电器和鹏润
此前,这位曾经的中国首富风光无两,拥有中国最大的家电零售集团国美电器,又横跨地产行业,并爆出在公海豪赌。
5月18日一早,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门口就拉起了长长的警戒线。警戒线内,随着65页起诉书的宣读,黄光裕的涉案经过被还原。
股市狂玩:操纵79人倒腾“中关村”
2008年11月17日,黄光裕被带走羁押的第一个罪名,是“内幕交易罪”。
2006年10月,黄光裕以鹏泰公司名义收购了凯利公司持有的48%的北京中关村开发建设有限公司的股权。2007年五六月,中关村承诺以资金方式收购鹏泰持有的中关村建设股权,但因中关村存在资金困难,在许钟民和段永基的建议下,用鹏泰公司持有的48%的中关村股份,置换上市公司中关村持有的启迪控股股份有限公司33%的股份,鹏泰由此成为中关村的第一大股东。
从意向达成到上报证监会最终批准接近一年的时间,在这一年内,黄光裕以个人名义投入近1亿元,买入1000万股左右的中关村股票。
在这个买入过程中,黄光裕通过财务总监周亚飞找了6个个人身份证在银行开立一些个人账户。2007年三四月间,周亚飞安排助手用鹏投公司的支票在国美公司换取现金三四千万元,存入上述6人的账户。其后,这些资金便用来购入中关村股票,价格为3~4元。
检方出具的证据表明,上述6组账户,皆在尚未公告之前的内幕信息价格敏感期内购入了中关村股票。使用这6人的股票账户,黄光裕在2007年4月27日~6月27日间累计购入中关村股票976万股,成交额9310万元。至6月28日该信息公告日时,以上账面收益额为348万元。
为此,深交所在2007年八九月间认为中关村股票价格异动,相关账户涉嫌市场操纵。其后,证监会与公安部经侦局都出具了鹏润投资涉嫌中关村股票内幕交易的函件。
涉及金额更大的一次“内幕交易”,出现在鹏润投资借壳上市之时。
此次,黄光裕借来了曹某、林某等79人的身份证开立账户,在其妻杜鹃的协助管理下,于2007年8至9月累计购入中关村股票1.04亿股,成交人民币13.22亿元,至2008年5月7日信息公告日时,上述股票的账面收益额为3.06亿元。
根据黄光裕本人的证言,他曾借助谢某、杜某作为实际操盘手进行股票操作,或者通过杜鹃下达指令。2008年8至9月,黄光裕直接给杜鹃下令,共计卖出2000万~3000万股股票,变现价值1.2亿元左右。
对于检方的指控,有知情人士提出异议称,当时这些股票的卖出,部分是为了倒仓需要,套现的获利有限。且在黄光裕购入的时点前后,鹏润借壳、A股IPO、H股上市三个方案都在考虑之中,直至2007年9月底才最终敲定借壳方案,此前黄光裕买入中关村仍然有长期投资和持有的意愿。
在自身投资的同时,时任中关村董事长的许钟民还涉及将中关村拟重组的信息故意泄露给时任公安部经侦局副局长的相怀珠及其妻李善娟。
根据相怀珠本人的证词,2007年七八月间,许钟民在吃饭时透露,中关村马上要进行重组,建议其买入中关村股票。其后,许钟民还借了100万元给相怀珠用于炒股。一个月后,李善娟共买入中关村股票累计12万余股,成交额181万余元。
赌场豪掷:身无分文的疯狂游戏
黄光裕是用“伍健华”的名字在港澳赌王连卓钊(又名连超)的赌厅进行赌博的。在公安人员获得的证据中,有一本连卓钊外甥女郑晓微的记账手册,其中第三册内写有“伍生”和“伍健华”的换汇金额都是黄光裕的赌债。
最疯狂的时候,黄不带任何现金,从连卓钊处最高预支过2.8亿港元作为赌资。
除了伍健华之外,余国良也是黄光裕赌博的“经纪人”。香港海王集团有限公司董事会主席连棹锋提供的证言称,黄欠赌资之后,如果此两人手中有港币,就开本票还账;如果没有港币,伍健华以人民币归还。
后一种途径直接导致了黄光裕触及非法经营罪。所谓归还人民币方式,是先由郑晓微通过一个陈姓女士提供一个地下钱庄的账户给伍健华,伍健华在境内将人民币汇入指定账户,再由地下钱庄在香港将港币转入指定账户。
在这个过程中,陈女士和伍健华经常对数,再报给郑晓微,而地下钱庄则收取一定的汇差作为费用。
“我从2006年至2008年间,总共动用了大约10亿元人民币通过地下钱庄换汇,2007年一年大约就换了6亿至7亿元。”黄光裕这样供述。
灰金暗道:两年10亿元进出地下钱庄
这样频繁大额的进出账款引发了相关部门的注意。人民银行营业管理部和公安部经侦局分别出具了《涉嫌洗钱等犯罪案件(线索)移送表》和《关于核查北京鹏润投资有限公司可疑交易线索的通知》,并在北京市公安局立案。
这可能是导致黄光裕被捕的第二个导火索。
4月22日黄光裕第一次庭审时,北京市二分检指控,黄光裕于2007年9至11月间,采用非法外汇交易方式,将8亿元人民币直接或者间接通过北京恒益祥商业咨询有限公司转入深圳市盛丰源实业有限公司,通过郑晓微等人私自兑购并在香港得到8.22亿元港币。
5月18日,北京二分院认定,“其行为构成非法经营罪,且数额特别巨大、情节特别严重”。
“在这个过程中,黄光裕本人并没有进行非法换汇的行为,其仅仅是汇款至深圳公司以作为还款的标志,具体换汇行为是地下钱庄所为。”一审过程中,黄光裕的辩护人杨照东辩驳称。
相比起“单位行贿罪”,上述两项罪名既是黄光裕被拘的导火索,也是其宣判时量刑最重的两个罪名――其中,非法经营罪获刑8年,内幕交易罪获刑9年,而单位行贿罪由于黄光裕有自首情节获刑2年。
(《21世纪经济报道》5.19 陈小莹 徐亦姗文)
黄光裕案的标本意义
黄光裕案的典型之处在于黄光裕的巨富身份以及他耗资几十亿元将上千官员纳入关系网络,尤其是从中央部委到诸多省市高官均涉其中。
作为一个渐进式改革的国家,像国美这样的中国民营企业在制度的缝隙中生存与进取,并在壮大后试图依靠体制获取资源与安全感。在这个创业与守业的过程中产生了“原罪”问题,也就是民营企业家财富来源的合法性问题,通常被认为的罪源是官商勾结窃取国有资产、偷税漏税等。
黄光裕的贪婪,将官商勾结发挥到极致,他后期所编织的权力网络并非解决发展的制度之困,而是违法牟取私利,操纵市场渔猎投资者,俨然金钱帝国。涉案官员之广也说明公权力寻租,助长了某些企业家敢于违法,视法律如无物。从这个角度讲,所谓原罪,也是公权力被不法滥用而导致的原罪。
(《21世纪经济报道》5.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