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0年,小王的父母分到单位的一套位于广州市越秀区的福利房,一家三口的户籍也落于此。小王结婚后,在白云区买了一套房,但户口并未迁出越秀区。小王想等到孩子出生后,随其户口落入越秀,然后再在越秀区入学。
今年4月底开始,广州各区陆续公布小学入学招生方案,孩子想搭祖辈顺风车入校有了诸多限制。
由于小王父母希望将此套房屋只给小王,用赠与的形式比较好。如果小王父母不希望小王的配偶拥有产权,一般来说,法律会要求赠与人以“明示”的方式作出,即应写明该财产只归小王所有。那么在小王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该套房只属于小王的个人财产而不是属于夫妻共同共有财产。
在办理房屋过户手续后,该房产就属于小王个人财产而不再属于其父母的财产了。但是,根据合同法规定赠与可以附义务。赠与附义务的,受赠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义务。如果父母想将此套房屋用来出租养老,最好签订一份附条件的赠与合同。在附条件的赠与合同中约定,该房屋的用途是出租,其租金收入归小王父母所有,用作养老。在此情况下,小王的妻子是无权反对出租的。
需要注意的是,双方当事人虽签订了房屋赠与协议,但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赠与人可以随时撤销赠与。
(《广州日报》5.22刘晓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