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新华日报》报道,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出台《关于2010年企业工资指导线的实施意见》,首次将企业是否涨工资列为企业每年的劳动保障证年检和社保缴费基数申报稽核的重要内容;今后,企业如果没有按要求执行工资指导线,将可能受到相应处罚。该《实施意见》还要求重点协商企业各类人员的工资增长具体额度,
应当承认,南京市的上述地方规范性文件具有促进劳资分配公平的较大决心,其动机和目的确有正当性。但是,把不按政府工资指导线涨工资列入行政处罚、甚至纳入能否通过企业年检的事项范围,违背了市场经济、法治社会的逻辑和常识,系明显的不当行政。
市场经济与法治社会的经验和逻辑表明,对于劳动报酬的确定,有三个机制:
一是强制性的劳动标准,这是企业必须遵守的法律底线,如最低工资;二是劳资双方在劳动标准之上,根据企业的盈利等因素实行集体谈判,订
立集体合同,确立本企业、本行业、本地区的劳动报酬;三是个别劳动者在劳动标准和集体合同之上,根据其个性化因素,与企业进行个别协商,确立适用于自己的劳动条件。
据此,地方政府不能简单地确定一个名义上是指导性的工资增长比例,又一刀切地强制企业服从。本属劳资平等谈判解决的问题,不能以政府强制进行机制替代。如果以年检不通过、中止法人经营权为王牌,实行这种行政强制,则是严重的违法侵权性质。
劳动关系的复杂性很高,直接关联到市场经济的自由度和效率,关系到社会的公平程度,行政干预的限度和自由的空间是复杂学问,但无论如何,政府必须遵守法治的基本逻辑和常识。
(《新京报》6.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