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褒贬明显。在中国传统文化和现实语境中,公私之分已经内在地包含着褒贬意味、价值评价。社会意识的基本倾向是:“公”是先进的、高尚的、优越的,而“私”是落后的、卑劣的、丑恶的,甚至是“万恶之源”。二者高下
第二,公有制与私有制界限模糊。公与私本来就是相对的,正如有人所说:“一人为‘私’,多人为‘公’。”反过来讲,“一国之‘公’,对于他国也是‘私’。”而且,公私之间常常是你中有我、我中有你的,远非泾渭分明。尤其在现代市场经济中,多种所有制成分互相交叉、置换、重组、融合,情况更为错综复杂,很难区分清楚。
第三,衡量公有制和私有制的标准存在歧义。譬如,是看它们占有资产的多少,还是看它们创造的生产总值(GDP)的大小?人们通常是看前者――占有生产资料或占有资源的多少。然而,创造生产总值多少实质是经济贡献大小的问题,恐怕比前者更为重要。难道占有资源多、经济贡献小的所有制应当肯定吗?
第四,公私二分容易造成简单对立。以为事情不是好的,就是坏的;不是社会主义,就是资本主义,而它们都是根本对立的。实际情况显然不是这样。
事实上,马克思多次使用过“社会所有制”的概念。公有制与私有制相对,而社会所有制主要是同国家所有制相对(尤其是在现实中)。“社会所有制”概念比公有制更好些。
“社会所有制”的实质,应当是劳动者群体共决和共享。社会主义经济,从根本上说,应当是民有、民决、民
用、民享的经济,即民众共同决定、共同受益的经济。当然,社会所有制也有一个逐步发展的过程,从个体所有到较小群体所有,再到较大群体所有,直至全社会所有。这是一种自然历史过程,不要揠苗助长。
(《北京日报》6.12 董德刚 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