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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所有制”这个概念更好些

2010-06-17 来源:文摘报  我有话说
我们长期习惯于使用公有制和私有制概念,但仔细推敲,这种“公私二分”法存在不少问题:

第一,褒贬明显。在中国传统文化和现实语境中,公私之分已经内在地包含着褒贬意味、价值评价。社会意识的基本倾向是:“公”是先进的、高尚的、优越的,而“私”是落后的、卑劣的、丑恶的,甚至是“万恶之源”。二者高下

已分,扬公抑私也就顺理成章。这种先入为主的观念不仅同市场经济条件下各种经济主体平等竞争的通行原则相悖,而且与事实也是不符的。况且,公有制不等于好的所有制,公有制不能和社会主义划等号,有了公有制,不一定有科学的社会主义。

第二,公有制与私有制界限模糊。公与私本来就是相对的,正如有人所说:“一人为‘私’,多人为‘公’。”反过来讲,“一国之‘公’,对于他国也是‘私’。”而且,公私之间常常是你中有我、我中有你的,远非泾渭分明。尤其在现代市场经济中,多种所有制成分互相交叉、置换、重组、融合,情况更为错综复杂,很难区分清楚。

第三,衡量公有制和私有制的标准存在歧义。譬如,是看它们占有资产的多少,还是看它们创造的生产总值(GDP)的大小?人们通常是看前者――占有生产资料或占有资源的多少。然而,创造生产总值多少实质是经济贡献大小的问题,恐怕比前者更为重要。难道占有资源多、经济贡献小的所有制应当肯定吗?

第四,公私二分容易造成简单对立。以为事情不是好的,就是坏的;不是社会主义,就是资本主义,而它们都是根本对立的。实际情况显然不是这样。

事实上,马克思多次使用过“社会所有制”的概念。公有制与私有制相对,而社会所有制主要是同国家所有制相对(尤其是在现实中)。“社会所有制”概念比公有制更好些。

“社会所有制”的实质,应当是劳动者群体共决和共享。社会主义经济,从根本上说,应当是民有、民决、民

用、民享的经济,即民众共同决定、共同受益的经济。当然,社会所有制也有一个逐步发展的过程,从个体所有到较小群体所有,再到较大群体所有,直至全社会所有。这是一种自然历史过程,不要揠苗助长。

(《北京日报》6.12 董德刚 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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