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在一家外企担任销售主管,2009年元旦,认识了刚来公司不久的小华,很快我们开始恋爱。由于公司禁止员工之间谈恋爱,我们一直没有公开关系。今年情人节,我俩的恋情被公司总经理发现,说我们违反了公司的“恋爱令”,一方必须离开公司,否则就要开除我们。请问,这一说法合法吗?
【律师解答】: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劳动者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公司事先颁发“禁恋令”,员工明知故犯,公司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二项规定,解除劳动合同,似乎符合规定。其实,这样做是错误的,因为公司制定的这项规章制度本身就是违法的。
《民法通则》第一百零三条规定:“公民享有婚姻自主权,禁止买卖、包办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因此,公民有权自己做主决定其婚姻状况,即是否恋爱、结婚等,其他任何组织和个人都不能强制和干涉。你们公司通过颁发“恋爱令”擅自限制企业员工之间的恋爱、结婚,以开除为要挟,迫使员工放弃自己的婚恋自由,不仅显失公平,也违反了我国法律关于公民婚姻自由的规定。
(《工人日报》6.14孟珂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