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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班遇车祸不算工伤”减了民众“福利”

2010-06-22 来源:文摘报  我有话说

近日,在华南师范大学举行的社会保险法论坛上,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法制司副司长余明勤表示,《社会保险法》估计今年年内就可以出台。该法中关于上下班途中遭遇机动车事故,到底算不算工伤的规定,再次引发与会专家热议。(6月14日《广州日报》)

有人认为,上下班途中遇车祸属于第三人侵权,与工伤保险制

度的“雇主责任原则”有着本质区别――上班途中的员工并不是在为雇主创造利润,但却要由雇主承担责任,有失公平。

还有人认为,员工在上下班途中的确没为雇主创造价值,但上下班是为工作做必要的准备,与工作有明确的因果关系。特别是很多员工加班到深夜回家,精神极度疲惫,此时受到的伤害,不能简单地说与工作无关。

工伤待遇是广义上的劳动者福利。早在1996年,原劳动部颁布的《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就有此规定,2004年国务院的《工伤保险条例》重申了这一规定。这一规定已实行14年,在改革进入攻坚阶段、劳资关系日益敏感的当下,取消这一“福利”应慎之又慎。

就算现行规定有重复赔偿的问题,让员工“占了便宜”,但在劳动者整体福利状况不佳的情况下,立法者对这一“既得利益”,应有足够的宽容心。毕竟,民心无价。

(《新京报》6.18沈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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