谢觉哉作为新中国人民司法制度的奠基者之一,曾提出系统而丰富的“人民调解”思想。
谢觉哉指出:“调解可使大事化小、小事化无;可使小事不闹成大事、无事不闹成有事。”在他的主持下,各根据地人民政府颁布了调解民间纠纷的专门条例和指示,其中规定“除了一切民事纠纷均应实行调解外,一些重大刑事罪以
1944年5月,谢觉哉在写给边区各法庭庭长、各县司法处长的工作指示信中,强调了“人民调解”的意义,并提出了三种“人民调解法”。其一,最主要的是群众自己调解。其二,政府调解。其三,审判与调解结合。
在谢觉哉的大力提倡下,人民调解成为党的主要司法政策之一。
(《北京日报》6.21黄黎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