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盐城市射阳县是苏北平原上的一个国家级贫困县,近年的人均可支配收入不足4800元。虽然经济落后,但在该县长荡镇不到100米长的中心街道上,却排着6家“钱庄”。
记者看到,各家“钱庄”挂着“资金互助合作社”、“投资公司”、“担保公司”等招牌,墙上大都贴着存款利率的红纸,承诺的一年期存款
长荡镇农民资金互助合作社是当地“经营得最大、看起来最正规”的一家。走进营业厅,厅内有大理石地面,工作人员坐在玻璃窗口后,这里甚至能提供盖着红印的存折。但唯独看不到营业执照、经营许可证。
目前,当地的“钱庄”越来越多,据当地农民说,现在基本上“两三个人,找个门面,挂块牌子就开张了”。
然而这种“草台班子”的存在,却是合理合法的。盐城市非法集资处置办公室工作人员表示:“一般的农村资金互助社是由银监会来批准。但长荡镇的互助社不叫这个名字,而叫‘农民资金互助社’,它是一种试点,不是由银监会审批,有各个地方的试点办法规定它。”
“农村资金互助社”和“农民资金互助社”,一字之差,后者就合法地不须银监会监督?
2009年底,江苏省盐城市委农村工作办公室发布了《农民资金互助合作组织试点调查报告》,把它定义为:“在家庭承包经营基础上,以一定区域内入社农户为主体、并为社员提供资金融通服务的互助性农民合作组织。”它需要经县、市、区农经部门批准,在民政部门办理民办非企业法人注册登记。
截止2009年底,盐城市已有试点合作社共95家。在这股浪潮中,共有近9万农户入社,吸纳社员股金及互助金8.69亿元。
中国社会科学院农村发展研究所副所长杜晓山表示,目前我国农村民间金融机构大体上有三类:第一类是经银监会批准的;第二类是民间自发组织的;第三类是国务院扶贫办、财政部在部分贫困县设立的金融互助组织。“而盐城市合作社,就属于第二类。相较于其他两类,监管上存在缺位,基本是‘民不告,官不究’。”一位与合作社有过接触的人士表示:“‘合作社’利息很随意,放贷很随意,任由这种情况发展下去,很多农民的血汗钱养老钱将面临巨大风险,甚至血本无归!”
(《中国青年报》6.23庄庆鸿等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