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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43年上海开埠后,租界里除原住民,其余是外国人,这个时期的过年,从一个外国人的日记看,没有燃放爆竹烟花。那个外国人提到戊申年(1848年)除夕:人们都很忙碌,忙着结账,也为明天做好准备。新年:在这个阳光明媚的日子里,人们都放下手里的活,办公室和商铺都关着门。半夜里,人们都涌向寺庙见证辞旧迎新的时刻。元宵节:人们都出门游玩去了。
1853年,上海小刀会起义后,大量原租界外的人涌入租界,开始了华洋混居。1854年,租界成立了工部局。该年12月6日董事会开会通过了《捕房督察员的职责》,其中第八条规定:“除非先征得董事会的同意,在租界内的公共通道燃放爆竹炫耀场面,敲锣打鼓大声喧闹,或者异教徒的列队行进都是不允许的。”从条文看,是禁止结婚时的爆竹燃放,没有提到过年时在家里是否可以燃放爆竹。
1861年6月5日,工部局决议:无论是在公共街道还是在私人圈地内,禁止点放妨害公众的一切爆竹烟火,并以中文文告盖上官印公布于众。9月初,通过英国领事馆,向上海道台取得盖有道台官印的告示共300份。告示宣布禁止居住在租界范围内的华人点放鞭炮爆竹、敲锣打鼓。不过,告示仅禁止太阳落山至次日日出期间有这样的活动。英国领事告诉工部局:如果有人在白天有此活动,其吵闹程度达到需要再发布一项禁令时,他本人必将要求道台另行发布一份相类同的官印公告。1872年12月25日,工部局警备委员会规定:自晚上10点至次日上午7点禁止燃放爆竹。
对新年期间燃放爆竹的规定,1870年时允许的日子较长,可在新年期间三个星期内自由燃放。1871年同样如此。工部局在2月13日通过决议:从2月17日至3月5日的中国新年期间,暂停执行工部局捕房标题为“有关燃点爆竹及其他”的训令。允许中国人在春节燃放爆竹,是因为一部分西人认为,华人把燃放爆竹看作是一种宗教仪式,如果阻止他们这样做,结果很可能是把他们赶出租界。而把中国人赶出租界,等于阻碍了他们发财。但一部分西人不习惯,认为“燃放爆竹不仅妨碍附近居民的安宁,还会对驾车骑马的人引起危险的事故,因此必须尽可能加以控制”。因此1873年起,新年燃放爆竹的时间缩短到10到12天。到1881年,更有人提议,将新年自由燃放爆竹的时间缩短到1至2天。这个也就说说罢了,要是真的实行,恐怕会适得其反。
过年燃放爆竹是中国人的传统,许多旅沪西人一般不参与。但在沪的美国人好像也喜欢上了爆竹,在他们的独立纪念日(国庆节)中也大肆燃放爆竹,由此在董事会中引起了一场争论。
1873年7月4日,一些旅沪美国人为了纪念美国独立97周年,在夜间燃放了不少的爆竹。第二天,这件事上了捕房督察的早报,并被提交至7月7日召开的董事会讨论。讨论时,有的董事建议根据《土地章程·附则》第35款传讯他们。第35款规定:“不准嚷闹。凡租界以内,如有人施放大、小洋枪,或无故任意大声嚷闹,乘马驱车到处疾驰,或在街上遛马,及不合理惹人厌恶等事,每事议罚不得过十元。”有人持反对态度,结果经过长时间讨论,在两个董事反对下,通过了对那些违犯者加以警告,不许他们再犯的决定。这个决定本身很马虎,不许他们再犯,如果再犯了如何处置也没说。
美国人不乐意了,H.B.詹金斯和美商同孚洋行随即向董事会写信,信在半月后在董事会上宣读。信中的话让董事会感到惊讶,并对他们使用的语言明确表示不满。于是再次讨论这件事。又经过长时间的讨论,董事会的意见依然存在分歧,一种意见赞成用传票传讯,另一种意见是听其自然。后者认为既然允许华人连续10~12天燃放爆竹,作为公平的对待,是否应该让7月4日的美国独立节也享受同样的特权。反对者则认为,华人把燃放爆竹看作是一种宗教仪式,如果阻止他们这样做,结果很可能是把他们赶出租界。而对于外国人来说,不妨设想他们是比较通情达理的,在这方面他们并不希望和华人享受同等的待遇。
最终的结果是:“为了避免同本市居民中重要的而且是部分人(美国人)引起复杂的纠纷,最后决定目前不再提起此事,也不再进行书信联系,只是把本届董事会所提抗议和所持观点记录在案,提供下一届董事会作借鉴。”
这件事最终有这样的结果,除了董事会中有不同意见外,恐怕还在于此前巡捕对美国人放爆竹引起纠纷后的处理结果有关。
(《新民晚报》1.22吴志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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