毋庸讳言,我国面临的反腐败局面至今没有根本好转。究其原因,不是因为我们不够努力。恰恰相反,我们针对腐败问题制定的制度规范之多,世所罕见。据统计,仅从1997年至2008年间,中央及各省制定的与反腐败有关的纪律法规文件就超过3000件。但即使是这样一张无所不包的天罗地网,也没有将腐败泛滥的趋势遏止住。
究其原因,在于这些制度本身存在着重大的缺陷,就是一味注重技术设计,缺乏根本的制度性改进,且不能有效解决以下两个关键性的问题:
一是腐败行为的发现机制问题。由于监督渠道不够开放畅通,对腐败行为的发现主要依靠体制内的上级和专门监督机构。公众举报虽然不少,但由于政府信息公开不足等原因,往往难以切中要害。同时,由于缺乏保证公众举报得到充分受理核查的有效机制,采取选择性查处的操作余地很大。因而始终难以突破少数人监督多数人、圈内人监督圈内人的无力无效困境。
二是制度悬置问题。唯有权力能够制约权力,一种权力在遇到足够强有力的对抗性权力制约前,任何书写在纸上的法律和制度对它都是无效的。由于缺乏有效的权力分置制约机制,一旦某一个权足够重的人物以权压法、以权压“制”,现有的制度设计就只能无可奈何。
因此,要想从根本上解决腐败问题,必须在制度设计中既注重技术性设计,也注重顶层设计。反腐败的顶层设计,重要的是针对上述的两个根本缺陷,有的放矢地进行补救。
(《东方早报》3.28 陈心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