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国家版权局官方网站发布了《著作权法(修改草案)》全文,向社会公众征集修改意见,截止日期为2012年4月30日。目前看来,民众争议、挞伐、建言之声不绝,其中不乏真知灼见。
为鼓励自主创新起见,新法草案许多条款都有商榷的必要及改善的余地。如第60条:“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取得权利人授权并能在全国范围代表权利人利益的,可以向国务院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申请代表全体权利人行使著作权或者相关权。”看首句有“取得权利人授权”的字眼,你恐怕会以为“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奉行“无授权,不代表”的通例,但末句分明是说其代表是当然的,“权利人书面声明不得集体管理”才除外。
“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是什么来头?根据2004年的著作权集体管理条例,此类组织的创立条件为发起的权利人不少于50人,并不得与现有组织业务范围交叉、重合;在设立程序上,需要国家版权局和民政部的双重许可。权利人想要自行发起此类组织,从条件和程序上都几乎没有可能。
“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理应是版权代理机构。既然是代理,就意味着:你既可选择让人为你服务,也可选择亲力亲为;既可选择这家为你服务,也可选择那家为你服务。从这样的常识出发,美国、英国、加拿大和澳大利亚等各国通行做法无非是“无授权,不代理”。
任何创新文化兴盛的国家,首功都不能不推法律对私权和市场的尊重,中国不应是例外。围绕着新法草案,立法者应该要有一个最低限度的认识:著作权法乃至知识产权方面的法律,是为了鼓励财富生产和创新,实现社会利益最大化;为此,必须要对权利有清晰界定和严格保护,预防和打击各种侵权行为,尤其要杜绝权力以维护消费者之名从中谋利。否则,创新难免沦为梦幻泡影。
(《南方周末》4.12 陈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