尽管周吉宜先生向拍卖公司寄送律师函,要求停拍其祖父周作人撰书、鲁迅批校的《日本近三十年小说之发达》手稿,但拍卖公司以周先生不能提供抄家清单为由拒绝撤拍,结果手稿以184万元的高价被拍卖。
在没有证据证明手稿是冒牌货的前提下,手稿的所有权毫无疑义属于周作人,其去世后,自然属于其子孙,这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的规定。之所以发生手稿所有权之争,因为手稿是“文革”时的抄家物品。
不管怎么说,有一个事实无法改变,即1966年8月2日之前,手稿一直存在周家,它是在抄家时被红卫兵抄(实乃抢)去的。当时还是中学生的周吉宜,亲眼见证了手稿被抄的情景。但在那个年代里,红卫兵不可能向他们出示抄家清单,因而周吉宜的回忆和陈述当属于可信的证据。相关情况,还有史料记载可资佐证。
但是,拍卖公司无视周先生的要求,在手稿所有权之争尚未有定论时,就将手稿拍出去了。私下揣测,拍卖公司敢违法拍卖周作人的手稿,难道与其“汉奸”身份有关?不错,抗战时期,周作人附逆,做了汉奸,但对其功过,应该一分为二评价。他是新文化运动的主将,为中国的新文化建设作出了重要贡献。《日本近三十年小说之发达》手稿就是其1918年在北大的讲演稿,里面并无汉奸言论,手稿本身没原罪。该手稿还因为有鲁迅的批校,有很高的文史价值,理应当做珍贵的研究资料受到保护。
无论周作人是个什么样的人,其所有手稿均应视为其合法财产受到法律保护。即便其手稿成了抄家物品,也无法改变所有权性质。公民财产神圣不可侵犯,此乃必须恪守的法律信条。
(《中国青年报》5.16 王学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