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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职人员财产公示制度的出台与推行,必须以严密的规划与操作设计为基础。
在缺乏有效的财产审核机制的情况下,公职人员未必能够在申报中提供真实的财产信息,也不一定能够得到民众的信任。不相信者的理由是,官员的奖金、补贴等间接收入以及各种灰色收入、隐性收入没有在申报信息中反映出来。
金融机构应对公职人员及其家庭成员,以及与其关系密切的人所开立的账户进行审查,及时发现并报告可疑的交易活动,这是预防和监测犯罪资产转移的重要制度基础。
目前,房产已成为一些官员腐败后的主要投资品,在贪官不如实申报房产情况而审核又不严的情况下,即使向社会公示其房产情况,公众的社会监督作用也会受到限制。
有关机构还需完善公职人员国外利益的登记管理,这有助于追回被转移到国外的腐败犯罪所得。
举报能够促进公共机构和个人接受监督,但是举报人往往会直接或间接地面对压力和风险。如果没有反腐机构给予举报人的保护机制,人们的反腐热情会受到腐败者的嘲讽甚至无情打击。
受上述因素影响,盲目公示可能导致“有公示无举报”的情况出现,最终使公职人员财产公示徒具形式。
(《学习时报》11.5 袁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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