孔子讲的“和而不同”出自《论语·子路》篇:“君子和而不同,小人同而不和。”“君子和而不同”的“和”字,与《论语·学而》篇“礼之用,和为贵”的“和”的涵义相同,在周代有基于礼的原则的和顺、和睦的意思。孔子说的“小人同而不和”,并非是对一般意义上的“同”的否定,一般意义上的“同”是没有君子、小人之分的,他所反对的仅仅是“小人”那种无原则的、不辨是非曲直的“苟同”。
有人常把“和而不同”与“和实生物”混为一谈,这是不妥当的。《国语·郑语》记史伯的话,说“和实生物,同则不继”,韦昭注云:“阴阳和而万物生,同气也”。“和实生物”之说只适用于阴阳五行范畴以及与此相关的知识体系(如中医药),而不能随意把它“扩大化”,因为不是什么事物相杂都一定能够“生物”。孔子讲的“和而不同”与史伯讲的“和实生物”是两个不同的命题,适用的领域也不一样:一个适用于社会领域,主要讲人伦关系;一个适用于自然领域,主要讲阴阳二气或五行之间的相互作用。这两个命题所涉及到的基本概念是不能互换的。
片面讲“和”,把“和”绝对化,是对孔子“和而不同”的严重误读。孔子讲的“和而不同”的“和”,其涵义中是应当包含着符合公理、道义的原则的;一旦“不同”超过了“礼”的规定性,“和”就失去意义了。孔子对他人的好恶、褒贬都遵循道义的原则,他不会以“和”为由回避矛盾,也不会以虚假、表面的平衡来掩盖矛盾。正确理解孔子讲的“和而不同”,对于恰当处理不同性质的人际矛盾与冲突,以及建立不违背道义原则前提下的协同、合作关系,有重要的启示意义。
(《北京日报》11.26 边家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