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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二宪法的制定前后经过了两年多的讨论(1980年9月—1982年12月),每个条款都是字斟句酌、反复推敲,但如果抽离了历史的背景,八二宪法的很多条款是难以理解的。
八二宪法和它的前身
八二宪法常被视为五四宪法的继承和发展,不仅形式上基本遵循五四宪法的体例,只是将“国家机构”与“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对调,而且基本原则也源于五四宪法。据韩大元教授统计:“1982年宪法138条中借鉴1954年宪法的相同和相似的部分加在一起共98条,占87.6%。”但这个说法需要谨慎对待。例如彭真在1982年11月26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上的《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改草案的报告》说:“对于现在的宪法修改草案规定的人民民主专政,不能理解为只是简单地恢复1954年宪法的提法和内容。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的初期,人民民主专政是同过渡时期的情况和任务相适应的。……在社会主义制度确立以后,我国人民民主专政的国家政权的任务,主要是保卫社会主义制度,领导和组织社会主义建设。”
同样的概念在五四宪法和八二宪法中的意思是不一样的。因此,在指出八二宪法与五四宪法的相似性的同时,还要关注它们之间的差异,恰恰是这些差异,揭示出八二宪法独特的品性,而要讨论这些差异,则不得不处理共同纲领、七五宪法、七八宪法对八二宪法正面的和反面的影响。
比如,五四宪法、七五宪法和七八宪法中并没有关于政治协商会议的规定,而八二宪法则对政治协商会议作出了宪法定位,这无疑是由于政治协商会议在建国中所起的特殊作用以及在共同纲领中的特殊身份。而八二宪法第二十四条中的“爱祖国、爱人民、爱劳动、爱科学、爱社会主义”,实际上来源于共同纲领第四十二条中的“爱祖国、爱人民、爱劳动、爱科学、爱护公共财物”。
从历史的视角看,八二宪法需要放置在共同纲领以来的新中国宪政史中来处理,这个历史不是自然展开的连贯的历史,而是充满诸多冲突与断裂的“历史三峡”,八二宪法的核心之处就在于如何将这种种冲突与断裂统一起来,讲出一个完整的故事。
八二宪法向后看:新的宪政设计
从共同纲领到现在,新中国的制宪史可以分为三个阶段:第一是共同纲领时期,提出一套新民主主义宪政方案,核心是经济上多种所有制共存和政治上的联合政府;第二是五四宪法到八二宪法,提出一套社会主义宪政方案,核心是经济上的公有制和政治上共产党领导下的多党合作与政治协商;第三是八二宪法的四个修正案,所提出的方案不是对前面两个方案的简单补充和修正,而是一种新的宪政设计,但正在生成之中。
在八二宪法之前,宪法变迁主要是以制定新宪法的方式实现,每一次重大的政治变局,都要重新制定新的宪法。因此,表面上看八二宪法与四个修正案应该构成一个系统,而与之前的五四、七五、七八宪法区别开来,但如果就宪法的实质内容和基本原则而言,八二宪法实际上是向后看的,是五四宪法所开创的宪政传统的延续,更准确地说是回归。
八二宪法之后,诸多改革措施实际上是以颇受争议的所谓的“良性违宪”的方式进行的,待改革取得阶段性成功,则以通过宪法修正案的方式加以确认,就此而言,宪法修正案也是向后看的,是回溯性的,但这个向后看一方面是法律本身固有的保守性格所决定的,一方面是摸着石头过河这种渐进式改革战略所决定的,就修正案所展现出来的宪政原则和精神来看,与八二宪法相比较,修正案显然是向前看的。
八二宪法修正案整体而言,主要涉及下面三个问题:第一是对“人民共和国”的重新理解和定位;第二是将社会从国家中释放出来,实现国家与社会的初步分离;第三是依法治国、私产保护和人权条款入宪,确立了新宪政设计的指导原则和精神基础。
八二宪法的修正历程表明,它能够应对大变革时期如此错综复杂的局面。
(《法治周末》2012.12.20 翟志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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