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的强势常常被看作一种“原罪”,从而使国家处于相对于社会的道德洼地,更有以“大政府,小社会”描摹某些社会,甚至以此作为社会诸多弊病根源的“病理分析报告”。与此同时,“小政府,大社会”的认识则随着公民社会观念的流行(特别是有关公民社会的片面理解),以及人们对市场和市场化的迷恋(尤其是非经济领域的类似观念),而成为一种强势的流行观念。
事实上,第二次世界大战以来的世界秩序,包括今天全球化中的世界秩序,赋予国家日益重要的地位。
无论在西方社会还是非西方社会,国家在履行职能、维持合法性等诸多方面面临前所未有的挑战,并在实践中常常陷于“对于解决小问题则嫌过大,而对于解决大问题则嫌过小”的窘境,一些发展中国家更是在民主化过程中或在新的治理环境下面临从全能到无能的问题。对于前一种窘境,强大的国家和社会的有效参与同样重要;对于后一种问题,强化国家能力就显得特别突出了。因此,国家与社会实际上面临共同的问题,即适应社会变化,不断培育和强化与现实需要相符的能力。于是,“大政府,大社会”便破茧而出了。
大政府的出现或延续,既是国家内在自我扩张倾向的结果,也是对其日益增加的职能,包括由公民不断界定的各种新的职能要求积极回应的结果;大社会则在很大程度上产生于自身要求,特别是建立在公民个体权利要求基础上的具体或抽象的、整合良好或支离破碎的权利要求,以及约束国家(政府)权力并参与社会管理的客观需要。
在这样一个“大政府,大社会”的时代,需要政府和社会的自我约束、自我规范。在一个正常和健康的社会,国家和社会的利益本来就是一致的——寻求繁荣与秩序,并维护人类的基本自由与尊严。建立在自我责任、自我约束以及自利基础上的国家与社会的相互适应、相互制约和相互促进,将避免使国家成为一个权力膨胀、进而可能走向失败的国家,避免使社会成为一个任性乖张、进而可能失控和崩溃的社会,实际上是人类文明发展进程中国家与社会的一种制度化的自我救赎。
(《中国青年报》2012.12.31 王丽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