区别于古典私有制,社会主义私有制是指公共权力对行使私有财产权利所产生的“外部性”进行调整的产权制度。换句话说,现代社会的私人权利没有绝对的排他性,政府可以按照公共利益的要求对它予以限制。举例来说,一个人拥有一大块土地,如果他将土地圈起来搞成一个封闭的、私密的庄园,就对社会形成伤害(即所谓“外部性”),行使公共权力的政府就应该限制其私密范围,要求他开放大部分土地;如果他种植了树木,树林就应该向社会开放,允许公众免费游览。
过去我们对私有制的批判存在逻辑上的问题。就拿黄世仁与杨白劳的“经典故事”来说吧,黄世仁抢夺杨白劳的土地,被我们看作是私有制的罪恶,可是,如果杨白劳的土地不被抢夺,也是私有制,这要不要批判?但我们会认为杨白劳拥有土地是合理的。由此可见,问题不在于私有制本身,而在于私有财产如何公正地分配。
在我们国家,讲一般性的私有财产,已经不会与正统意识形态相冲突,但对土地财产权利却仍然存在陈旧观念。另外,从全局看,我们国家绝大部分土地还是适用社会主义公有制,需要实行社会主义私有制的土地仅仅是不到国土面积15%的农业用地和宅基地。总体说,国家可以实行以社会主义公有制为主的混合土地产权制度。
在较小的范围里实行社会主义土地私有制,人们常常表示忧虑,其实大可不必。现代社会完全不同了,财富增长的决定性因素是技术知识、资本以及企业家的才能。在市场化程度比较高的发达国家,土地要素回报占国民收入的比重也就10%左右,其余国民收入主要靠劳动、资本和技术进步取得。
如果政府允许在经营性领域发展社会主义土地私有制,政府发挥好建章立制、维护法治,在公共领域合理地限制私有权利,一些消极现象反倒不会发生。
(《中国新闻周刊》2013年第5期 党国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