诚信缺失,是个道德问题,也是个法律问题。长期以来,我们着眼诚信建设,通过深入持久的思想教育、道德楷模的示范引领以及强有力的舆论导向,德治功效显著。但光有德治这一手不行。总有那么一些人不自觉、不自律、不自省,不讲诚信。因此,治理诚信缺失,除了德治这一手外,还要有法治的一手。
现在,我们置身于改革开放和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历史背景和社会环境之中,市场经济突出物质利益的作用,趋利的心理和行为成为常见的社会现象。面对财富欲望、物质欲望,面对金钱和物质的诱惑,光靠诚实守信的道德原则来规范、来教化是远远不够的,必须要有更加硬性、刚性的规范措施才行。而现实的情况是,在改革开放和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大环境、大背景下,人们正在从“单位人”变为“社会人”,横向联系多于纵向联系,社会上的联系多于单位内的联系,陌生人之间的联系多于熟人之间的联系,经济联系多于其他的联系。以往管用的行政管控的他律不再管用,处于管束乏力、甚至三令五申而屡禁不止的尴尬境地。客观的情势决定了必须要靠法治,用法治来保障践行诚信。
因此,加强全社会的信用制度建设,以法治作为道德的他律,是维系诚信、践行诚信的重要保障。在改革开放和市场经济环境下推进诚信建设,法治他律的分量和作用是十分突出和重要的。也正是在这个意义上说,用法治他律来推进德治,来规范人们的诚信行为和提升人们的道德境界,是一种当代社会道德发展的趋势和潮流。
要指出的是,道德建设是全面的,在看到道德自律必要性、重要性的同时,也要看到法治和道德他律的必要性和重要性,要使它们优势互补、互为支撑。
(《深圳特区报》2.26 张晓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