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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氏公民》于1931年由著名民营出版机构世界书局出版,编写者徐逸樵当时任国民党中央总部训练部总干事,并兼任国民党军需学院教授,以这样的身份编写的公民教材,自然令人关注。学界近年的研究揭示,1917年到1929年,是民国公民教育的黄金时代。《徐氏公民》出版的1931年,公民教育运动已经走过黄金时代,但仍然可以从中看出当时公民教育的一些特点。
以笔者手头的这本《徐氏初中公民》第一册为例。此册内容共分“社会生活”与“政治生活”两编,其中后者占全书三分之二的篇幅。“社会生活”介绍社会、家庭、学校、政党、民众团体的概念、起源及功用。“政治生活”编分七章,其中,对于民权、司法独立、选举及地方自治,编写者最为用心。
关于“民众团体”的功用,《徐氏公民》的看法是:民众团体通过组织民众运动,来“实现某种特殊的利益,解除某种特殊的苦痛”,所以“社会上民众团体愈多,组织愈健全,运动愈发达,则民众的利益也愈增进,地位也愈提高”。作为执政党中的一员,对于民众团体及民众运动的价值与意义,能有这样的认识,应该说是难能可贵的。
民权是贯穿“政治生活”编的主线,其他都围绕这一核心概念展开。书中分别介绍了英、法、美三国争民权的历史,对于民权伸张过程中的关键事件、重要思想及法典,都有提纲挈领的介绍,如介绍英国时突出介绍1689年通过的《权利法典》中规定的国王不得停止或违背国家的大法,非经国会允许不得征税及增设常备军,不得干涉国会中之言论自由,不得废止陪审官制度,不得有逾分之罚金或刑罚,不得阻止人民之请愿这样的内容。
民权与治权(政府权力)如何平衡?《徐氏公民》对此完全采用孙中山的设计,即用人民的四权,也即选举权、罢免权、创制权、复决权,来管理政府的五个治权,也即立法、行政、司法以及考试、监察五权。
对于选举权,《徐氏公民》如是告诫:“选举时所投的一票,足以决定被选者的称职不称职。万一投得不得当,就无异自己雇佣恶吏来加害自己。”可谓苦口婆心。
地方自治与个人的权利与义务,是本册的最后两章。编写者认为,地方自治是国家政治的基础,一个国家的政治是否健全,地方自治是否健全是判断的标准,而县级自治,是地方自治的关键,也是宪政的起点。对此,编写者采用了《建国大纲》为中国实现宪政所设计的递进路径,从县级自治起步,逐步上延,实现省级、国家一级领导人的选举和宪法的制定,从而缔造中国的宪政大业。彼时能将宪政梦想普及到初中生幼小的心灵中,值得我们向那一代的教育者们致敬。
在个人权利与义务中的人身自由权一条中,编写者引用了《训政时期约法》第八条:“人民非依法律,不得逮捕拘禁审问处罚。人民因犯罪嫌疑被逮捕拘禁者,其执行逮捕或拘禁之机关,至迟应于二十四小时以内,移送审判机关审问,本人或他人并得依法请求于二十四小内提审。”关于言论出版自由,则表述如下:言论是思想和信仰的表示,这种表示,无论出诸口头,或笔诸文字,或印刷为刊物,在法治国应视为个人神圣的权利,不得妄加干涉。对于言论自由的意义,编写者进一步写道:“政府如果不准人民有言论出版的自由,不但个人的思想受到束缚,就是学术也不会因讨论而进步,政治也不能有所借鉴而利改进。”这些内容让笔者联想到一个事实:即使在专制、蒙昧大行其道的半个多世纪,仍然有人顽强地保持着独立思考的精神,甚至不惜以身相殉,其原因,或许与当年如此深入的公民教育不无关系吧。
(《民主与法制时报》3.11 章诗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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