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改仅仅符合当下的法律和道德还不够,还必须直接或间接地得到社会成员的同意,也即必须符合“未经同意不得征税”这个文明税收治理的基本原则。前者要求每一项税改内容要有“法”可依,符合法律和道德,后者则要求必须同时征得“社会成员的同意”,不论是直接的还是间接的。而且,后者重要于前者。因为后者关涉一种税改方案的终极合法性,前者仅仅关涉一种税改方案的合法律性。
在通过税改走向优良税制的过程,也就是运用法治思维设定、审定税改目标与内容的过程,也就是把“未经纳税人同意不得征税”原则不断法治化、具体化的过程,就是不断接近大多数纳税人真实税收意志的过程。一个社会的税收治理,包括税改,究竟是否属于真正的税收法治,辨析的根本标准就在于,其强制是否获得了全体纳税人或大多数纳税人的同意。
回望现实,当下中国的税收治理(包括税改),无疑距离真正的法治还比较遥远,最多不过“合法律”,或者说有“法”可依而已。在这种法治思维左右下的税改,其缺陷与危害无需赘言,只会延误中国税改的现代化进程,不断远离文明的税收法治大道。因为就法治的本质而言,体现的莫不是人道自由精神,是“把人当人看”,“使人成为人”人道自由精神的制度化和具体化。这就是税改呼唤法治思维的真意所在——“合法律”不是税改的重要原则,“合法性”才是税改的关键问题。
(《深圳特区报》3.26 姚轩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