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化国企活力和控制力的国企改革目标,表面上看是以提高国企效率为导向,因而似乎具有当然的合理性。然而问题在于,控制力与盈利能力本身未必和效率相关,基于行政许可的垄断地位同样会带来巨额利润,尽管这会以损害整个经济的效率为代价。
一段时间以来,提高国企效率的关键点被认为是要建立现代公司制度,即建立一整套公司治理机制。但这一改革思路依然建立在一个假设基础之上,即国企的确是抽象意义上的各种私人合约“联结点”的企业。这种基于私人合约的企业,它的运行机制一方面受到私法的约束,另一方面则充分体现着私人的意思自治。
然而,我们无法认为国企属于上述意义上的“企业”,因为国企背后的名义所有者是全体国民,是全体国民通过特定的政治程序授权政府来代行所有者职能。因此,国企的建立与运行必然要基于公共治理,基于公法。
为什么中国的国企即便搭建了类似西方公司的一整套治理机制,却依然无法控制所谓“内部人控制”现象?问题的根源在于,尽管我们让国企按照公司法建立一整套治理机制,却忽视了相关公法的缺失,即全体国民如何通过一定程序授权和约束作为受托人的政府及其代理人进行国企的投资、运营与利润运用。因此,迄今为止,国企建立公司治理机制的改革无法取得真正的成功。
由此来看,如果在竞争性领域,民企确实表现出比国企更高的效率,而国企建立现代公司治理机制又面临着短期内难以克服的公共治理障碍,那么,回到十五届四中全会决定的精神,重启国有经济退出竞争性领域的改革步伐,就是极为必要与必然的政策选择。
随着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各种形式的民营经济已经成为中国经济活动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因此,完全不必担心国有经济从一些竞争性领域退出会影响中国经济的稳定和有序运行。相反,随着国有经济从各个竞争性部门、行业与环节的加快退出,为更有效率的民营经济腾挪出发展的空间,中国经济必将比过去显示出更高的效率和更强的竞争力。
(《东方早报》4.10 黄少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