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体协商是工人代表组织与用人单位或其代表组织进行自愿协商谈判,以确定工资等就业条件的过程。用人单位及其代表组织作为集体协商制度的主体一方,其对集体协商的认知及参与态度,对这一制度的建立和有效运行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集体协商制度依法建立与有效运行的主要障碍之一在于企业管理方担心建立集体协商制度将致使权利分享、利益分割、成本增加、责任加大。这种思想意识的本质反映了雇主方对劳动者基本权利的认可程度,从而决定其对劳权与产权关系处理模式的不同选择。推进中国集体协商制度建设的关键还在于增强雇主对集体协商意义的认识。相比较国家行政干预的刚性,人性化管理方式或企业社会责任的单边性,集体协商制度是由劳资双方共同参与,为劳资双方利益自主博弈的市场机制,也是一种最能立足于企业实际运营状况而兼顾双方利益的灵活的市场机制。
随着中国经济社会的持续快速发展,劳动者的权利主体意识也在不断增强,劳动者的诉求也逐渐从单纯对法律规定权益的保障,更多地转向对经济社会成果的共享上来,而当这些愿望遭遇到管理权独大的劳动关系格局时,劳资冲突便不可避免。近年来,企业劳资矛盾凸显,工人自发集体行动频发,已经严重影响劳动关系的正常运行及经济社会的稳定发展,需要通过集体协商制度化建设将分散无序的劳资冲突纳入规范化制度化的轨道上来。
(《中国党政干部论坛》2013年5月 陶文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