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代法医学是伴随着现代司法制度的兴起而发轫的学科。林几堪称中国现代法医学创始人。
1918年,林几考入北京医学专门学校,毕业后留校任病理学助教,1924年在德国维尔茨堡大学医学院学习法医学两年,后又在柏林大学医学院法医研究所深造两年。1928年获博士学位回国。同年,江苏省政府向中央政治会议提交《速养成法医人材》案。当局交中央大学办理,委托林几拟议《创立中央大学医学院法医学科教室意见书》。林几为成立法医学教室在人员、设备、规模等方面作出了详尽的规划。1930年,林几在北平大学医学院创立我国第一个法医学教室,任主任教授。1932年,他在上海筹建法医学研究所,并自任所长。
林几的法医事业因战事纷乱而南北流离。1935年,林几因胃病重返北平大学医学院法医学教室。1937-1939年,追随恩师徐诵明任西北联大医学院(北平大学医学院内迁时的建制)教授。1939年,受聘于成都的国立中央大学医学院,创建法医学科,并为四川省高等法院举办高级司法检验员培训班。1948年,林几创办中央大学医学院法医研究所,并任所长。新中国成立后,林几分别担任了南京大学医学院法医学科主任教授及中央人民政府卫生部卫生教材编审委员会法医学组主任。1951年秋季受卫生部委托,创办第一届法医学师资培训班,同年不幸因病逝世,享年55岁。
林几在法医教学与科研方面很有成就。1930-1935年,他编著了《法医学总论》、《法医学各论》,作为法官训练所、中央大学、北平大学医学院的教材。他还将在法医研究所和北平大学医学院鉴定的疑难案件汇编成册,公开出版。他开展了我国第一例亲权鉴定工作,将ABO血型的测定应用在鉴定中。他在鸦片与吗啡中毒、胃质血荫检查、已腐溺尸体的溺死液等方面进行了较为深入的研究。他还致力于中国传统法医学技法的甄别与评述,认定中国古代法医学之中的“合血法”、“滴骨法”是现代亲权鉴定、血清学之先声,而“检地法”合于犯罪搜索学之本义,“保辜”则合于伤害赔偿之原则。同时,他通过实验研究批判了沿用千余年的银钗验毒法和颅内灌液验溺死法的不确实性。
林几对法医学的认知不拘于理论与技术细节,而着眼于学科整体,在他看来,法医学的短板是国家民族文明进程中的大遗憾。“吾国法医,向乏专门研究,墨守旧法。然人类因世界之物质进步、思想发达,而犯罪行为则奇妙新颖,变幻莫测。是以吾国司法检务,犹如以稚子之制强寇,其不反被制于强寇。”“法医学为国家应用医学之一,凡立法、司法、行政三方面无不有需于法医。其中尤以社会民众病状的调查、及其病因的研究,以共谋救济政策,且供立法与行政之参考者为首要,故社会医学、社会病理学、保险医学、灾害医学、裁判医学、裁判化学及精神病裁判学均在内。”法律为人民之保障,法医鉴定为法律尊严信实之保障。
林几还是一位出色的组织者和管理者。他主持下的上海法医学研究所规模日渐壮大,运作也日益规范。研究所科室设置齐全,并从德、美、法三国购进仪器;建造了当时国内鲜有的尸体冷藏柜;并且已能自己制造人和动物的鉴别血清、亲子鉴定血清,开展生化、定性定量分析和细菌培养;在当时,该所平均每月收检普通案一百四五十起。为攻克法医疑难案例,研究所聘请了外部的专门人才,“凡遇疑难专门案件有所咨询或共同研究,对于检务获益甚大”。1935年,各省高等法院相继建立法医检验室。一个法医检验鉴定网络在国内形成。林几法医研究所任上的另一项突出贡献是创办了《法医月刊》,刊登了一批高质量的论文,还出版了各地典型案件的《法医鉴定书》专刊。
(《中国社会科学报》5.13 王一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