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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真正意义的公民教育发轫于清末民初。民国时期的公民教育随着各种思潮的引入与滥觞而几经流变。虽然主导公民教育的思想不断变化,但依然有一些原则与价值被不同时期的公民教育实践所坚守。
私德与公德兼备的理想公民形象
近代中国的公民教育起始于清末民初的修身科,所修之内容既有公共领域的素养,更有儒家传统所提倡的私领域的品格。当时社会对一个好国民的期待是:“对己则修德……以俭奉身、以勤处事;对家则孝亲……教子女、睦亲族;对社会则敬老慈幼……守公德与公益;对国家则纳税守法、卫国爱众,如此称为好国民也。”
伦理与法理并行的公民权责阐释
民国的公民教育课本清晰地界定了公民资格的法理意义,后续的阐述却颇具伦理色彩。如“所谓自由者,即天赋之人权耳……苟以自由为贵,宜知自处之道”。可见,公民虽享有法律意义的自由,但懂得如何“自处”乃是享有自由的条件。公民“不仅消极地要遵守法律,积极地还要尽道德的义务……合法的生活不过是最低限度的个人生活,我们于合法的生活以外,应当更进一步去完成道德的生活”。
小己大群为主线的公民地位界定
“个人的言行便应处处以社会的福利为前提。要知社会的福利,同时也就是个人的福利”。在这种群体至上观念的引导下,公民的个人生活与个人发展都与社会发展、国家兴衰紧密相关,只有服从并奉献于社会,公民的福利才能得以实现并获得保障。
近代中国的公民教育虽深受西方思潮的影响,但是当时的知识精英与教育实践都并没有固守西方思想的理念,而是在教育实践中对现代的公民理念进行了创造性的转换,这种转换既是近代中国国家建构初期的时代背景使然,也与中国几千年的传统文化根基有着密切的联系。
(《中国社会科学报》5.29 李艳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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