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忏悔的理由 笔者近年来一直旁观围绕“忏悔”的讨论,渐渐有了些想法,谈出来供大家批评。
我同意,我们民族应该增加忏悔的意识。为什么?因为在几乎连绵半个世纪的政治运动中充斥着罪与恶(罪系违犯法律,比如打人抄家;恶属道德和良知的范畴,比如卖友求荣、落井下石),其责任绝非推给一两个人所能了结。只有经过忏悔,才能洗心革面、脱胎换骨。
既然“应该”,要不要提倡呢?其实当我们在媒体上写下“应该”的时候就已经在提倡忏悔了。而提倡便会不期然地导致一种压力。但是一个人有没有不忏悔的自由呢?这话不通。忏悔必定是自由心灵的产物。被迫作出的是检讨、交代,绝不是忏悔。
忏悔是一个民族良心觉醒的指标。但既然它不是靠提倡和压力所能获得?那个“应该”似乎只好留在心中,只是无言的期待。从这个意义上说,对社会和他人提出忏悔的要求均属悖论。
忏悔其实很难。因为一个人自欺的本领超过人们的想象。他会以种种不可思议的方法为自己过去的不当行为寻找理由和根据,宽恕自己。或许自我否定违背生物进化的逻辑(自责的动物更易被淘汰),因此我们没有继承到很多“自责”的基因?只好靠文化传统来弥补。而各民族的文化互见短长,我们偏偏在忏悔意识上薄弱了些。
我真的以为在中国讲忏悔难乎其难。但是绝不认为很多拒绝忏悔的理由是站得住脚的。且看下面一段典型言论:
我作错了什么事,或者说错了什么话,我一定承认错误,并努力改正;但是我决不向任何人“忏悔”。因为我从来是根据自己的认识,根据当时认为符合党的利益和需要去做工作的,不是违心的,或是明知违背党的利益和需要那样去做的。过去如此,今天、今后也如此。这里不存在什么“忏悔”或宽恕的问题。(林默涵:“胡风事件的前前后后”,《新文学史料》,1989,2期)
以上理由是否站得住脚,还请读者自己判断。
历史的价值 中华民族薄弱的是宗教意识,深厚的是史官文化传统。我们靠着历史的审判——一种长久存在的荣辱,来抑制恶行。
影响巨大的胡风案件,发生之时距今已四十六年,平反之日距今已二十一年。按照我们的文化传统,当局、当事人、历史学家都有搞清案件发生的来龙去脉的责任。可是在主要当事人健在的今天,我们看到的仍然是截然不同的说法。
林默涵1989年提供了这样的说词。1955年4月某一天舒芜来到中南海中宣部办公室找林,交给林一本装订好的胡风给他的信件要林看。林认为私人信件没什么好看,一直放在书架上。隔了一段时间偶然翻翻,看出了信中对很多党的和非党的作家的仇视的态度。很多暗语看不懂,于是把舒芜找来,请他把信中人们看不懂的地方作些注释,把信按内容分分类。舒芜同意并很快整理完,一两天后交给林。林看后交给周扬。周扬看后与林商量可否公开发表,林表示同意。周扬把材料给了《文艺报》,排出清样加上主编的按语后周扬又转给了毛主席。
舒芜在1989年11月接受记者采访时给出了另一版本。1955年4月底或5月初《人民日报》记者叶遥向他组稿批判胡风。他答应并很快完成了《关于胡风的宗派主义》的文章。文章中引用了不少胡风给舒芜信中的话。叶遥看后要求借阅信件,舒芜认为是要核对,遂同意。以后信从《人民日报》转到林默涵手里。林要叶约舒芜谈话。林对舒芜说,你的文章不必发了,大家愿看的是胡风怎么说的,要求舒芜将林划记号的地方摘下来,按内容分为以下四类:胡风十多年来怎样一贯反对和抵制我们党对文艺运动的领导,怎样一贯反对革命文艺队伍,怎样进行反党宗派活动,其宗派活动以怎样的世界观作基础。三天后舒芜把《材料》写完,题目叫《关于胡风小集团的一些材料》,交给叶遥。5月11日舒芜到报社看清样时发现题目被改为《关于胡风反党集团的一些材料》,并看到了编者按,看时“捏了一把冷汗”。
叶遥在1998年3月披露的版本与舒芜接近。与舒芜版本的出入是:《胡风宗派主义》的题目是报社定的;叶说约稿时得知有胡风信件,当时就借走了,返还后舒芜才开始写文章;交稿后以核对为由再次借走信件。叶遥说到的舒芜不知道的情节是:报社文艺组的负责人林淡秋、袁水拍了解此事,看过信件。袁水拍将舒芜的文章和胡风的信件送林默涵处。
林默涵与舒芜的版本在两个关键情节上截然不同。其一是谁先找谁,其二是材料的分类题目是谁定的。可以排除的是林默涵记忆力衰退的因素,如是他绝不能说到信件扔到书架上这类细节。但当时如此热门人物的信件他能不看,令人生疑。舒芜版本的另一优势是叶遥的版本与他接近。但“二比一”尚不能盖棺定论。如果林的版本属实的话,无疑舒芜当时的主动性和责任更大。如果舒芜的版本属实的话,林无疑是在歪曲事实和推卸责任。其中必有一方是不诚实的。我们不要求忏悔,只是希望搞明一个重大冤案的事实,不算过分吧。不知林淡秋、袁水拍二人尚健在否。即使不幸作古,二人的近亲、挚友,乃至其他人,都有可能为澄清事实提供帮助。
为什么这些枝末细节是要紧的,因为那是历史学的特征和逻辑所决定了的。历史学之所以永远也不会被哲学、政治学、伦理学、社会学取代,永远可以保持为人类最基础的学科,就是因为它为我们展示、让我们借鉴人类的巨大的可能性——“有时事实比故事更离奇”,是因为人性与社会均为复杂系统,细节是正确和深入理解人性的向导。对历史来说,丢失细节就是丢失自己的借鉴力。任凭当代重大历史的细节从手中流逝的民族是愚蠢的民族。如果我们蹉跎时光,连如此重大的冤案的基本事实都搞不清,我们是愧对祖先留下的伟大的史学传统的。
有人会说,你的“搞清细节”对小人物和大人物“对称”吗?我当然认为,应该尽可能搞清重大历史问题的一切细节。此有赖于全民族尊重历史的观念的增强以及由下而上的不屈不挠的努力,已经解禁的档案应当充分利用。“口述史”是挽救和复原那些史实的最重要的手段之一。而眼下,毕竟我们不能为了追求“对称”,放弃可以搞清的事情。
我之“舒芜观” 笔者没有想到,在世纪之交会对舒芜的评价再起争论。几位年轻学者认为舒芜在1955年的行径完全是时代的产物,并不出格,人们不该对他如此不宽恕。我却以为,人们特别是当事者们对舒芜恨之深深是有其道理的。其一,尽管以后的政治运动一山过后一山拦,躲了初一还有十五,众多的胡风分子毕竟率先蒙冤,并且蒙难的时间最长久,苦难最深重。即使躲不过十五,躲过初一也好些。而使他们提前蒙难的是舒芜。其二,对倒戈者的过度惩罚具有相当大的普遍性。道理在于自愿群体中的信任是人们社会生活的最基本需求;如果没有道义上严酷的压力,群体内的背叛会像五月的鲜花一般盛开。
舒芜的辩护者希望人们回到当时的情境中去看待舒芜的行径。这无疑是正确的。但问题是他们自己是否会回到了当时的情境中。凸凹文章的第一句话就背离了历史:“就新中国知识分子的心路历程来看,经历了‘延安整风’和‘延安文艺座谈会’之后,到解放初期,知识分子基本上完成了思想的改造。”(《博览群书》2001年第3期)中国的大多数知识分子没有经历过延安的运动,其思想改造是从1949年开始的。1952-1955年,即舒芜反戈一击的时期,是处在“催眠初始”之时;从1957年大鸣大放的情形看,催眠仍未完成;社会成员大面积的“入睡”应该是六十年代的事情。驱动人的行为的是在不同配比下交织起来的两支力量:利益和理念。思想和理念的转变是缓慢的。我难以想象在短短二三年的时间中舒芜在思想上已脱胎换骨。另一个重要方面是,最强悍的政治理想也并非铲除道德实践和行为选择的“全部”空间。在一个美好的政治乌托邦如日中天时,其旋涡中的个人利益的倾轧也无时不在发生。一句话,政治背景决定了很多,但绝不是全部。而我以为舒芜在1952年写出《从头学习〈在延安文艺座谈会上的讲话〉》在更大程度上是个人趋利避害。告别朋友是当事者的权利,但舒芜的“告别”不像是思想超越,而更像是离开沉船。离开是可以的,即使在当时并不宽松的形势下也还尚有多种“离开方式”的选择,比如继续撰写《从头学习》一类的文章。没有人知道他手里保有胡风的信件,更没有人胁迫他抛出这些信件。而他自己深知老友胡风为人的风格,信中措辞的犀利乃至刻薄。以舒芜的聪明,可以想象这样的信件到了胡风论敌的手中会燃起怎样的怒火,胡风会处于怎样尴尬的境地。因此我以为这是“卖友”。
舒芜对祝勇说,鲁迅也在未获授权的情况下发表过徐懋庸等人的信件。在现代法律的层面上看那同样无理,但在道德层面上则与舒芜有别。那是二人交战后的武器升级,而舒芜则是单方面对朋友的袭击。舒芜说,他没想到胡风由此成了反革命,这似乎意味着,如果知道这一结局就不这么作了。但这在逻辑和道德上仍说不通。我以为,如果你已经认同革命并怀疑胡风是反革命,从良心上恰恰可以向上级提供信件作判断的根据,这叫大义灭亲;如果你不认为他是反革命,恰恰是没有抛出信件的良心和逻辑上的根据。
私人通信权利之内涵 令人惊讶的是1997年,也即舒芜1955年披露胡风私信四十二年后,在发表私人信件上舒芜与胡风家人再起争端。
舒芜在《新文学史料》1997年第2期的《〈回归五四〉后序》中再次引用胡风的37封信件。胡风亲属在该杂志第3期上声明:“著作权法规定,作品原件所有权的转移不视为作品著作权的转移。因此,即使舒芜先生取得了胡风寄给他的信件的所有权,也不意味着他就享有这些信件的著作权。著作权仍属于胡风,在他死后五十年内属于他的继承人?我们?。……时隔四十年多年后,在社会主义法制正逐步建立与完善的今天,舒芜先生依旧如此行事,于法于理,都令人不能容忍。”
舒芜在1997年第4期《新文学史料》上答复:
因为胡风先生后来多次追述他和我的关系,都已正式发表,成为公开史料,影响很大。我现在若空口追述,读者将会发现与胡风先生追述的不同,不好判断。我不能不摆出我的根据,即胡风先生当时给我的信札。
这一争论的发生是可悲的。它说明,在当年披露私人信件引发了巨大悲剧,在经历了四十二年的世事沧桑后,舒芜对关于私人信件的法律和法理竟然一无所获。在舒芜上述的那篇答复中,他在讲述了胡风家人的声明后说:“原信(即胡风家人的声明)发表在《新文学史料》1997年第3期上,因涉及著作权问题,不便引录,请读者自去检阅。”对无权引用的东西引用了,对已经公开发表可以转引的东西又说:“因涉及著作权问题,不便引用。”笔者不明白,舒芜是真的至今完全不懂著作权,还是在嘲笑胡风家人对自己权利的执著。过后的事实证明,胡风家人执著的果然是权利,并非想以权利掩盖事实,在他们获得了胡风给舒芜的信件的复制件后,在《新文学史料》1998年第1期上全文发表了胡风当年给舒芜的111封信件。据双方披露,舒芜也已获得了他当年写给胡风的信件的复印件。发表与否是他个人的不可剥夺的权利。但我们希望他能全部发表这批信件。它是理解那段公案背景的另一侧面的珍贵史料。
而那家杂志社发表了舒芜引用胡风信件的文章,更暴露了我们社会在私人信件的权利内涵上的不可宽恕的无长进。
法律是每个公民必须遵守的。而法理则是思想者需要深思的。为什么私人信件的收件者没有发表的权利?那是为了严格把守私人间交往的权利。如果连受信者都无权发表,那么第三者与其他势力无权侵入这一领地就更不待言。反之,任何人的侵入,其后果都可能是对私人权利的颠覆。
米兰·昆德拉在《被背叛的遗嘱》中讲述了一段真实的故事。1970年捷克当局想败坏一位著名人士的名声,在电视上播出了他与他的朋友谈话的秘密录音。这种败坏名誉的手段几乎得逞。“因为在知己之间,人们什么都说,说朋友坏话,说粗话,不正经,开低级玩笑,重复,用极端的东西震惊对方来开心,表露公开场合不能表露的异端思想,等等。在私下与在公开场合表现不同是每一个人的最明显不过的经验,正是在这一经验上建立着个人的生活。奇怪的是……它很少作为应该被捍卫的价值而被理解。所以人们只是逐渐地(因而以更大的愤怒)意识到真正令人发指的并不是普罗扎卡放肆的话,而是对他的生活的强奸;他们意识到私生活与公共生活是本质上不同的两个世界,尊重这一不同是人作为自由人生活的必不可少的条件;分离这两个世界的帷幕不可触摸,摘去帷幕的人是罪犯。由于摘帷幕者服务于一个被憎恨的制度,这些人便一致被视为尤其令人鄙视的罪犯。”
对胡风事件的反省应该是深入到权力、制度乃至法理和良心的时候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