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生在世,几乎每一天都要与他人交往。然而,人们可曾问过自己,为何要与他人交往?不交往不行吗?
任何个人,与他人交往的形式可归结为两类:一类是主动交往;另一类是被动交往。
任何个人,之所以愿与特定的他人主动交往,是因为这种交往可为自己带来利益。例如,病人主动与医生交往就是如此。
任何个人,之所以有时不得不被动地与他人交往,是因为规避这种交往所费成本大于收益。于是,两害相权取其轻,只好被动地与人交往。对此,可举例说明。假定有一个人在机关科室工作,他对同一科室的某位同事看不惯,极不愿与其交往。但在同科室中,又不能不被动交往。如果他想规避这种交往,他就必须在以下几种游戏策略中选择其一.1.自己调离本科室,2。设法使他讨厌的同事调离,3。把他讨厌的同事杀死;4.设法谋害他讨厌的人,使其长期患病不能上班。如果他发现,采取这四种策略所需耗费的自我成本太高,无法接受,则他最终只好选择与他讨厌的人被动交往这种游戏策略。
任何交往都是相互的。倘若甲发现与乙交往可使自己获益,甲会主动与乙交往。但若乙发现与甲交往对自己不利,就会,1.若规避成本小于规避收益,即规避与甲交往;2.若规避成本高于规避收益,则被动地与甲交往,并同时使自己利益损失尽可能小。只有当甲乙双方都发现交往对自己有利时,甲乙双方的交往才可能在协调状态中运作。不过,这种运作也是有界限的。这界限就是.当其中任何一方由交往收益大于交往成本逐渐演变成交往收益等于交往成本时,就会停止主动交往;若进一步,交往收益小于交往成本,即会规避交往。举例来说,两位棋友聚在一起下棋,且最初双方兴致都很高,于是双方都愉快地下棋——双方都觉得这种交往收益(即下棋乐趣)大于交往成本(即下棋所费时间)。但下到一定时候,若其中一方另有重要约会或因其他原因无法继续下棋(继
续下棋所得收益将会小于成本),即会要求中止这种交往。
即使是感情深厚的朋友,或一对恩爱夫妻,作为不同的个人,也具有不同偏好集或不同价值参考系,相互交往也存在利益限度。
总之,不论何种交往(或不交往),都是由交往者(或不交往者)分别依照自我价值参考系、分别为尽可能充分实现自我价值所采取的特定游戏策略。
如果某一个人感到,与任何他人交往都对自己不利,则他就只好采取规避与任何人交往这种策略。但采取这种策略所费成本极大——他若独处一室,免不了要有人供给他食物、衣着等等。即使与供给者不见面,也实际上在间接交往。除非他逃离人世间,独处深山野林,才能彻底断绝与人交往。但由此却会给他带来种种痛苦。倘若他感到维持自我生命价值收益超过痛苦成本,他可以勉强地生存下去。倘若他感到生不如死,即只好自杀。实际上,通常自杀者都是在尚未逃离人世前,即预期独处深山野林生不如死,于是才在原来所处的人世间采取自杀策略。
继续存在于人世间直接、间接地主动与人交往或被动与人交往的所有人,之所以既不逃往深山野林,也不自杀,究其原因,不过是由于这所有人都分别依照自我主观价值参考系判断出.总计起来,与人交往所得到的总收益大于所付出的总成本。
现在,让我们姑且把“不与人交往”和“被动地与人交往”这两种情形存而不论,而着重说各个人之间的主动交往。
任何人,不论多么主动地与人交往,都总要耗费成本。在可能包含的各种成本中,至少要包含时间机会成本。举例来说,某人与人下棋耗费两小时,这两小时时间除下棋外可能用于其他各种活动以谋求收益,其中可能为他带来的最大收益,即是他下棋所费的机会成本。之所以说是”机会成本”,是因他下棋占用了两小时,就失去了用这两小时去谋求其他利益的机会。假定用下棋这两小时所能获得的最大收益机会是去打工挣钱——比方说可挣得10元,则他下棋两小时所费机会成本就是10元。因此,只有当他依照自我主观价值参考系,认为用这两小时去下棋所得收益(即快乐)价值超过10元时,他才会选择下棋这种游戏策略,否则他就会放弃下棋而去打工挣钱。
其实,下棋是与人交往,打工挣钱也是与人交往。之所以选择前者而放弃后者,只是由于前者收益大于后者。由此,我们又可得出一个一般性结论任何个人,在所有各种可选择的与人交往方案中,必然依照自我价值判断首先选择能为自己带来最大收益那种交往方案。
人与人之间相互自愿交往,通常都是为了谋求”比较利益”。
在世界上,我们找不到两个在自我素质和“偏好集”上完全相同的人。正是由此,才造成了人与人之间交往的必要或必然。既然人与人交往总是为谋求自我利益,而如果各个人素质禾口偏好集都相同,则与人交往一般说来就没有意义。举例来说,若世界上所有人都是卓别林,则没有一个卓别林会去捧腹大笑地欣赏另一个卓别林演出;若世界上所有人都是卡尔波夫,则没有一个卡尔波夫愿与另一个卡尔波夫下国际象棋。实际上,只有当各个人具有不同素质和具有不同偏好集,由此才形成各个人具有不同的 “比较优势”,从而才可能使不同人之间自愿相互交往给双方都带来“比较利益”。例如,一个农夫既会种麦,又会打铁,但以种麦为专长;一个铁匠既会打铁,又会种麦,但以打铁为专长。在此条件下,让农夫专种麦,让铁匠专打铁,二人通过交往交换各自产品,即能使双方都获得比较利益。所谓“比较利益”是指:与农夫既种麦又打铁、铁匠既打铁又种麦相比,二者分工交换产品,双方所得收益都可以更多。即使农夫种衰、打铁两项分别都比铁匠强,在农夫种麦特别强时,让农夫专种麦、铁匠专打铁,二人交换产品,不论农夫还是铁匠,所得收益也都可以更多。与此相似,世界著名经济学家、诺贝尔奖获得者萨缪尔森曾举例说,即使他研究经济学和打字两项都比他的秘书强,若他专研究经济学,秘书专打字,他再付工钱给秘书,这比他既研究经济学又打字也更划得来(总收入会更大)。如果甲乙二人各有所长,二人自愿交往所得,称为“绝对比较利益”;如果甲在有关各方面都比乙强,但相差比例不一,甲用相对最强项与乙自身相对最强项自愿交往,则二人自愿交往所得,称为“相对比较利益”。(在经济学说史上,亚当·斯密是绝对比较利益的发现者;大卫·李嘉图是相对比较利益的发现者。他们二人都着眼于国际贸易,分别阐述了绝对比较利益和相对比较利益。我们在这里不过是把他们二人学说用之于人际交往。)
任何人,生在世上,必有与他人不同之处,从而可从与他人交往中相互实现比较利益。即使一个可怜的乞丐,也因其可怜而可以在闹市中去出卖 “慈善” 这种特殊产品——任何向他施舍(即与他交往)的施主,都由此使双方获得比较利益:乞丐获得自己所期望的金钱,施主获得自己所期望的“慈善”这种心理享受。
实际上,在集市、在商场、在剧院、在饭馆、在报社、在球场……在所有存在人与人自愿相互交往的地方,我们所看到的,都是人们相互之间通过自愿交往实现各自的比较利益。
如果可以从最宽泛的意义上理解“比较利益”,则即使是两人合抬一根单人无法扛动的木头,或两个胆小的人为相互壮胆而结伴在山间行走,双方也同样是为了获得比较利益。不过,在这里,“比较利益”的含义是指:与单独一人扛不动木头相比,或与单独个人行走相比,二人合抬木头或二人结伴行走,双方都获得了利益。
特别是在家庭中,直系亲属间的相互自愿交往,也同样是为着实现各自的比较利益。
让我们从贝克尔意义上的婚姻市场说起。
在婚姻市场上,男女双方共同进行婚姻交易。这种交易若是自由进行的,则结果应当是双方都不觉得吃亏。即使是这种双方不吃亏的婚姻交易,也同样可实现双方的比较利益。这就好比在商品市场上,即使买卖双方都不吃亏,也能通过不同商品转让而使双方都实现比较利益一样——双方都用自己很容易产出的一定量商品通过货币这座桥梁(在直接物物交换时,则不必通过货币桥梁)去换取对方手中持有而自己难以产出的另一种商品。在婚姻市场上,男女双方都以自己本身(也许还要加上金钱、家庭出身等等)为交易条件“购买”握在对方手中的“婚姻”这种特殊产品。一旦交易达成,则双方都实现了离开对方即无法实现的比较利益——男方获得妻子,女方获得丈夫。如果男方可充当自己的妻子,女方可充当自己的丈夫,则任何男女婚姻都无意义,婚姻市场也不会存在。一旦家庭组成,则夫妻双方在家庭中通过自愿交往又可获得新的比较利益,即双方可通过自愿交往获得情爱、互助、各自所拥有的社会信息交流、各自所拥有的特殊矢口识的相互传播,或像前述农夫与铁匠那样分工谋求比较利益——例如男方主要在外面挣钱,女方主要操持家务,使两人总收益更大,等等。
若是传统家庭,夫妻则会合作生养子女以防老,在子女年幼时,父母供其衣食等等,作为前期投资(这就好比在保险公司投保);一旦父母老迈年高,已长大成人的子女反过来回报赡养父母。这是父母与子女间相互获得比较利益的交往。在这里,比较利益体现为一种时间差,即子女年幼时获得父母利益,父母年老时获得子女利益。若是现代家庭,夫妻养育子女则是如同生养耐用玩具——夫妻双方自有积蓄,不望年老后由子女赡养,生养子女只图享受天伦之乐。在这里,仍然存在著父母与子女相互交往各自所得比较利益,子女获得父母养育利益,同时以制造出各种儿童乐趣来回报父母,使父母像玩弄生动有趣的玩具那样开心。如果世界上所有现代家庭中的父母都能在市场上随心所欲地廉价购买到至少同自己子女一样生动、有趣、有情的玩具,则人们就不再会采取自愿生儿养女这种游戏策略,因为这样做不划算。在此条件下,如果社会不采取强制手段规定父母必须生育子女,则人类就可能灭亡。不过,不论人类在造机器人上的本事如何了得,也难以廉价造出比父母生养的子女(其中包含父母遗传基因)更生动、有趣、有情的玩具。因此,父母与子女由相互交往生出的各自比较利益将长久存在。我们完全不必在这方面为人类的未来担心。
在家庭中,如果夫妻不和,或父母与子女之间不和,或子女相互之间不和,他们各自就会分别依照自我主观价值参考系采取暂时规避交往或相互疏远或甚至断绝关系等游戏策略。究竟采取何种游戏策略,要由各种策略的成本、收益决定。他们各自都会选择对自己而言成本相对最小或收益相对最大那种策略(或策略组合)。
除了家庭成员相互自愿交往获取比较利益外,在社会生活中,官长与幕僚之间、主人与仆人之间、朋友之间、同事之间、亲戚之间、经理与下属之间、教师与学生之间、老师之间、同学之间等等,都存在相互自愿交往,并由相互自愿交往产生各自比较利益。这一切,都可由以上所述类推,不必一一细述。此外,不同国家之间(归根结底仍然是不同国家的个人之间)在经济、文化、军事、政治等等方面的相互自愿交往同样产生各自比较利益,其原理与个人之间相互自愿交往产生各自比较利益相通,也不必细述。
(摘自《人本主义经济学》,中国经济出版社出版,定价:14.50元。社址:北京百万庄剑匕街3号,邮编:10003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