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浙江大学当代中国话语研究中心名誉主任、工业和信息化部信息通信经济专家委员会委员 王春晖; 浙江大学当代中国话语研究中心主任 程乐;浙江大学当代中国话语研究中心研究员、博士后 陈芳鑫
国际信息通信(ICT)制度性话语权是指我国在参与联合国国际电信联盟和其他区域性国际信息通信组织的相关国际规则制定中的话语权,即在参与审议、制定、修订国际信息通信规则中的影响力。习近平主席在第二届世界互联网大会开幕式上的讲话中提出了推进全球互联网治理体系变革的四项原则:尊重网络主权,维护和平安全,促进开放合作,构建良好秩序。这四项原则同时也应作为构建国际信息通信制度性话语权的基本原则。
“尊重网络主权”是构建国际信息通信制度性话语权的核心
随着互联网融入人类社会的程度日益加深,全球信息通信领域出现了电信业务与互联网业务的深度融合状态。国家主权也从《联合国宪章》确定的领土、领空、领海等领域拓展到网络空间,形成国家主权的新疆域——“领网权”。
“尊重网络主权原则”根植于国际法理的基本准则,主要表现为三个方面:一是对内的最高权,各国有权自主选择信息通信发展之道路、电信网络管理模式、互联网(OTT)公共政策;二是对外的独立权,各国有平等参与国际信息通信治理和规则制定的权利,并承担相应的义务;三是维护国家信息通信网络安全,各国应当紧密合作和采取强有力的行动治理和遏制侵犯电信用户个人隐私信息和信息通信网络诈骗等行为,坚决打击网络黑客攻击、网络恐怖主义等活动。
“维护和平安全”是构建国际信息通信制度性话语权的基础
和平与发展是当今世界两大主题,两者密不可分。没有和平与稳定,经济的发展就失去了前提。同样,没有经济的发展,和平与稳定也难以巩固和持久。安全是发展的保障,发展是安全的目的。维护网络安全不应有双重标准,不能一个国家安全而其他国家不安全,一部分国家安全而另一部分国家不安全,更不能以牺牲别国安全谋求自身所谓绝对安全。在参与涉及到国际信息通信产业安全标准的《国际电信规则》审议的过程中,要始终坚持和贯彻“发展与安全”并重的原则。
“促进开放合作”是构建国际信息通信制度性话语权的路径
《联合国宪章》明确将“促成国际合作”列为其宗旨之一,宪章指出:为维护国际安全与促进人类社会进步,会员国“务当同心协力”。“促进开放合作原则”是各国在主权平等、互相依靠、共同利益和合作共赢的基础上发展网络空间的基本路劲,其宗旨是各国不论在政治、经济及社会制度上有何差异均有义务促进国际信息通信的开放与合作。《国际电信联盟组织法》确立的第一项宗旨就是在电信的改进和合理使用方面“维护和扩大所有电联会员之间的国际合作”。
“构建良好秩序”是构建国际信息通信制度性话语权的保障
联合国大会第六届特别会议通过的《关于建立新的国际经济秩序的宣言》宣布,各会员国决心立即进行工作以便建立一种新的国际经济秩序,这种秩序将建立在所有国家的公正、主权平等、互相依靠、共同利益和合作的基础上,而不论其经济和社会制度;这种秩序将纠正不平衡和现存的非正义并有可能消除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家之间日益扩大的鸿沟,保证目前一代和将来世世代代在和平和正义中稳步加速经济和社会的发展。
国际信息通信规则涉及了企业商业规范无法涉及的领域,与具有不稳定性和不确定性的商业规范相比较,国家之间通过设立国际信息通信规则,并运用法律规则构建和维护国际间的信息通信秩序,本身具有明确性、协同性、公正性和全球性,更有利于解决国际信息通信新驱使下的新问题,更有利于维系国际信息通信新趋势下的新秩序。
构建一个良好的国际信息通信秩序,必须靠国际信息通信规则来维护。当前,国际法的制定也正在经历一个变革的时期,已经从调整外交、领土、条约、空间、环境等传统领域向海洋、外空、极地、网络等新兴领域拓展,国际法治总体趋于加强,履约机制不断强化。中国在参与国际规则制定的观念上需要创新和强化,唯有胸怀更崇高的使命感和主动性,才能助力国家获得更多维护国际规则的话语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