点击右上角微信好友
朋友圈
请使用浏览器分享功能进行分享
疫情防控要保障好困难群体生活与权益
——中国社会保障学会与光明网召开抗击新冠肺炎疫情与社会保障研讨会观点摘编(四)
2月24-26日,由中国社会保障学会和光明网联合主办的“抗击新冠肺炎疫情与社会保障”研讨会以通讯会议的特殊方式召开。活动由中国社会保障学会会长、中国人民大学教授郑功成主持,来自中国社会科学院、中共中央党校(国家行政学院)、北京大学、清华大学、中国人民大学、北京师范大学、南京大学、浙江大学、复旦大学、华东师范大学、吉林大学、中山大学、武汉大学、华中科技大学、西安交通大学、四川大学、西南财经大学等30多所高校与研究机构的40多位专家学者围绕主题从不同角度提交了书面发言。专家学者观点鲜明,见解独到,现予以整理刊发,以飨读者。
中国社会保障学会会长、中国人民大学教授郑功成:
在重大灾难中,影响最大的群体是低收入群体和直接受灾的不幸者,他们是最需要关注和加强保护的对象。在这次抗疫中,由于新冠病毒的高感染性,不得不采取非常严格的隔离措施,通过控制人员流动实现对疫情的有效防控。但也同时导致了一些企业无法正常复工,一些劳动者无法正常上班,致使一部分人收入中断,而生活成本却在上升,相关服务得不到满足,其对生活影响重大,特别是对低收入群体更是雪上加霜。如某地隔离防疫期间,一位70多岁的老人死在家中,只有6岁的小孙子守在身边并靠家中零食充饥,若不是社区工作人员排查发现,小孩可能陷入绝境;有高龄空巢老人因疫情隔离、保姆回乡而几近绝境,在当地入户排查时才发现并得以避免;还有因疫情防控不能回家而在城市流浪的外地人因得不到及时救助而陷入生存困境的个案。可见,对于一般人而言,疫情期间的隔离带来的只是生活不方便、行动不自由,而对于困难群体而言则可能面临生存危机。在这种情形下,还须有更加全面的保障措施。(1)扩大救助面。增加面向困难群体与边缘群体的一次性救助,以对冲疫情导致的生计困境叠加;增设针对因防疫隔离滞留的外地人口的特殊救助,确保不出现陷入绝境的现象。(2)将相关服务纳入救助体系。针对疫情期间的困难群体,应当明确入户探视的规则,及时帮助其解决现实困难、对接社会服务,避免再发生不幸事件。(3)有序组织社区互助。在疫情期间,仅靠外部力量实施救助是不够的,简单地规定各家各户宅在家中等候救助虽隔绝了病毒,却也抑制了社区自救和邻里互助的机能,应当指导社区自主有序地开展集体团购、保持电信联系等,以便及时发现问题并及时化解。(4)强化人文关怀。应调动慈善组织、社区工作者与志愿者、网络热线等,对疫情导致的困难群体给予应有的温馨提示、心理疏导与精神慰藉。总之,共克时艰之时,应当对困难群体给予更多关怀,因为这是维护社会正义的底线,也是发挥社会保障制度功能的具体体现。
中国社会保障学会社会救助分会会长、南京大学教授林闽钢:
当前,必须要在疫情防控中充分发挥社会救助的功能。随着疫情防控进入到中后期,建议健全主动发现机制,重点关注、及时了解掌握辖区内疫情感染人员、家庭的生活实际困难,做到早发现、早介入、早救助、早见效,切实保障困难群众基本生活:(1)采取更细致的分类救助方法,确保临时救助制度在疫情防控期间的应急性功能得到有效发挥。一是对城乡低保、特困人员、低保边缘重病困难对象中的感染者家庭,根据需要直接给予临时救助;二是对其他家庭或外来务工人员中的感染者,因生活困难提出救助申请的,及时、主动先行给予临时救助,确保不因患病影响正常生活;三是对因疫情防控不能外出务工而导致家庭基本生活暂时出现困难的,经当事人申请,视情给予临时救助,解决其燃眉之急。四是将困难家庭中因疫情防控采取隔离人员、暂时不能外出务工人员作为临时救助重点对象,切实加大临时救助力度,可通过发放临时救助金,保障该类家庭的基本生活。(2)建立临时救助跟踪机制,确保在疫情防控期间和结束后的重点人群基本生活保障得到落实。一是对疫情防控期间已享受临时救助的上述四类对象继续跟踪管理,根据实际情况建立3个月到半年的跟踪数据库,执行临时救助家庭和人员监测和报告制度,通过掌握临时救助人员情况进行有针对性的施策。二是重点对因不能外出务工造成收入不稳定、持续增收有困难或因残因病致困的特殊困难群体加大跟踪关注力度,及时跟进视情再次实施临时救助或根据实际情况纳入低保、特困等政策保障范围,帮助其化解基本生活陷入困境的风险。特别是对留守在家的老人、儿童、残疾人、病人等进行跟踪管理,确保“生活有人保障,弱者有人照料”。(3)通过开展社会救助服务,让党和政府的温暖走向千家万户。实行民政干部下基层走访制度;乡镇(街道)、村(居)委会逐级管理、分组包片制度,每名村(居)委会干部确定若干名临时救助作为联系对象,加强对临时救助家庭和个人的关心关爱。聚焦重点人群,密切关注老年人群体、孤弃残疾儿童,登门走访做好探访慰问。(4)建议中央财政划拨专款,针对疫情最严重的湖北省,特别是武汉市,建立新冠肺炎家庭和人员临时救助专项基金,实行专款专用、专账管理,使临时救助制度发挥出应有的效果。
中国社会保障学会副会长、西南财经大学教授林义:
要加快特殊时期的社会救助制度体系的建设,尽快补齐短板,顺应新形势下对社会救助制度的新需求。(1)要强化理论和政策创新,将重大疾病的医疗救助和特殊困难群体临时生活救助作为社会救助制度的重要应对策略。切实保障疫情中的医务人员及家属,特殊困难群体和生活困难群体的基本生活,将其纳入特殊时期社会救助制度的特殊保障范围,切实强化社会救助的托底功能。受疫情及复工进程复杂性的影响,困难职工和困难群众对社会救助的需求可能会大大超过平时,正常经济秩序和均衡状态被打破,经济复苏过程中对低收入群体的影响更加突出,更需要强化特殊时期社会救助的保障功能和保障效果。这对于维护经济社会发展的正常秩序尤为重要,是统筹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基础性工作之一。(2)此次疫情的影响涉及面广,涉及人数众多,防控及恢复重建所面临的国内外环境也异常复杂严峻,任务极为繁重。社会救助制度所承担的托底任务异常艰巨,需要在完善现行社会救助制度的基础上,全方位拓展社会救助的功能,拓宽社会救助的服务领域,创新社会救助的制度形态、服务内容及服务方式。在做好常规社会救助工作的同时,加大特殊困难群体的生活物质帮扶的同时,需要尽快开展疫情防控期间的心理救助,特殊困难群体如老弱残人员的特殊生活物资救助和心理援助。(3)在防控疫情的同时,需将统筹社会救助制度能力建设纳入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现代化的制度框架,扬长避短,切实发挥中国制度体系的优势和特征,努力构建新型社会救助制度能力建设框架。疫情防控期间,社会救助的应急处置与长期制度建设的协同推进,社会救助制度与其他社会保障项目协同能力建设等都是其重要环节,需要综合考量,协同推进。(4)突出社会救助制度新观念的引领作用和制度创新的重要作用,突出疫情防控特殊时期社会救助应急需要的积极响应,增强社会救助制度创新能力,重视以家庭为中心、以社区为中心的救助理念和救助文化。通过有效的政策组合,切实发挥新形势下社会救助在医疗救助、生活救助、心理救助方面的兜底保障作用。实施更加积极的社会救助政策特别需要挖掘中国传统制度资源的积极要素,努力构建以提升可持续生计能力、社会融入能力为核心的社会救助制度体系,积极探索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恢复重建中以工代赈制度的重要作用及具体路径。(5)需要创新机制,积极发挥社会组织参与社会救助的重要作用,助力疫情防控期间社会救助制度的有效实施。需要充分发挥大数据云计算的技术,实现基于抗击新冠疫情和恢复重建期间社会救助对象的精准识别、精准救助、动态调整的科学机制,努力提升全方位的社会救助保障能力和保障功能。尤其是需要深层次思考大数据等新技术方法的运用,不应仅体现在提升社会救助制度的效果上,而更应关注技术革命倒逼社会救助制度创新和制度变革的重要价值,认真研究技术革命倒逼社会救助制度创新的具体方式和实现路径。
中国社会保障学会常务理事、中国人民大学教授杨立雄:
必须要采取紧急措施,切实保障受疫情影响困难人群的基本生活。在疫情防控中,受冲击最为严重的当属困难人群,他们的生计来源被中断,服务递送被阻隔,处境更加艰难。为此,建议民政部采取紧急措施,切实保障受疫情影响困难人群的基本生活。(1)对低保家庭给予全额救助。此次疫情使许多低保家庭失去收入来源,贫困程度加深。为此,建议对低保家庭按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全额发放低保金,连续发放三个月。(2)对农村建档立卡贫困户和低收入家庭发放一次性临时生活补贴。此次疫情对低收入家庭造成的影响甚于最低生活保障家庭,他们不符合最低生活保障条件,但处于贫困边缘;未享受低保的农村建档立卡贫困户(无论是否脱贫摘帽)家计较为脆弱,即使脱贫摘帽,其抗风险能力不强。受疫情影响,他们中的部分家庭已掉入贫困线以下。为此,建议对上述两类人员一次性发放三个月临时生活补贴,发放标准参考当地城乡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未建立低收入家庭制度的地区,民政部门应采取简易程序,紧急排查并尽快确定低收入家庭名单,尽快发放。(3)对享受残疾人“两项补贴”人员发放一次性临时生活补贴。残疾人是社会弱势群体,疫情对他们造成的影响甚于其他人群。目前针对残疾人的两项补贴对象为低保对象或低收入家庭中残疾人以及重度残疾人。建议针对上述两类人群一次性发放三个月临时生活补贴,临时生活补贴金额参考当地“两项补贴”标准。未建立低收入家庭制度的地区,由民政、残联部门实施简易程序,紧急排查受疫情影响较为严重的残疾人名单,家庭生活确有困难的,建议纳入一次性临时生活补贴发放名单。(4)尽快恢复困难人群的居家服务递送。此次疫情将居民困于家中,而受影响最为严重的是老弱病残人员。疫情严重地区,城市封锁,交通受阻,小区隔离,居家服务中断,部分家庭的成员也被隔离,失能老年人、重度残疾人等特殊人员的生存受到威胁。为此,建议民政、残联等部门进行紧急排查,制定分等级的居家服务方案,尽快恢复服务递送。(5)根据疫情影响程度分类施救。上述四项临时救助措施应根据受疫情影响程度而定。建议民政部与中央应对疫情工作领导小组尽快对接,根据疫情影响严重程度,将全国划分为严重地区、影响一般地区和影响轻微地区,并根据等级实施实施分类措施。对于疫情影响严重的地区,由中央财政承担主要支出责任;对于疫情影响一般的地区,由中央财政给予地方补贴;而疫情影响轻微的地区,由地方财政承担主要支出责任。另外,在疫情结束后,建议相关部门进一步完善社会救助制度:一是建立基本生活保障制度。在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基础上,整合特困人员供养制度、临时救助制度、受灾人员救助制度,建立由国务院主管、地方政府受托经办、中央财政承担主要支出责任的基本生活保障制度,缩小地区差距,提高保障标准,扩大受助面,增强困难人群的抗风险能力。二是建立分层救助圈。根据贫困程度,建立社会救助圈层。针对赤贫家庭,基于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和特困人员供养制度,建立基本生活保障制度;针对低收入家庭,完善临时救助和专项救助制度;针对贫困风险家庭,完善社会保险参保资助和紧急救助制度。当务之急是在全国层面建立低收入家庭制度。三是尽快开发困难家庭数据库。基于最低生活保障数据库,整合分散于各部门的贫困人口数据库,自下而上建立全国统一的困难家庭数据库,实现紧急情形下的及时救助和精准救助。
中国社会保障学会常务理事、南开大学教授关信平:
要通过完善社会救助制度,加强重大疫情中对困难群体的特殊保护。(1)要充分认识到困难群体在重大疫情中的脆弱性。困难群体不仅在基本生活方面存在困难,而且他们当中很多人会在教育、健康(含心理健康)、住房、就业、社会交往等方面也存在困难或障碍。在突发流行性传染病风险面前,困难群体会更加脆弱。首先,由于困难群体经济条件差而导致其基础健康状况问题较多,营养保健水平、家庭卫生条件、周边卫生环境等都低于平均水平。再加上他们掌握现代健康知识和获取健康信息的能力偏低,对风险的感知能力和重视程度也会偏低。而且,困难群体在社会公共舆论中的发声能力不够强,他们存在的实际困难往往难以表达出来。同时,困难群体获得医疗帮助的难度更大,因为疾病流行导致医疗资源严重短缺时,困难群体往往难以获得必要的医疗服务,而医疗费用及其附加成本也易导致困难群体难以获得足够的医疗服务。(2)要充分发挥社会救助在重大疫情中对困难群体的保护作用。为此,需要进一步夯实普惠性公共卫生服务体系,并增大其包容性,要特别注意包容困难家庭;在制定公共卫生和疾病控制计划中,给困难群体特殊关照,有针对性地解决困难群体所面临的风险和困难。此外,还应强化医疗救助对困难群体的帮助力度,在帮助城乡困难家庭解决看病难问题上发挥更大作用。(3)面对重大疫情挑战,应当强化医疗救助制度。即改变医疗救助对象太少、救助水平偏低且仅仅针对疾病治疗费用,缺乏对困难群体享有预防性卫生服务和全面提高健康水平的帮助。因此,应该对现行医疗救助制度进行改革优化:一是较大幅度提高医疗救助的覆盖人群规模,使医疗救助覆盖规模至少达到总人口的10%左右;二是进一步提高医疗救助水平,实质性增强困难群众应对重大疾病的能力,对符合条件的困境儿童和困难残疾人应该实行免费医疗;三是扩展医疗救助服务领域,应该支持困难群体获得多方面的健康服务,建立覆盖全生命周期的全程健康服务和健康保障。(4)其他救助项目也应得到强化和优化。包括:超越目前“生存型”保障的格局,逐步转向以解决相对贫困为目标,更加注重提高困难群体的生活水平、增强内生动力和发展能力;在重大疫情发生时要密切重视新增的贫困者,采取更加积极、主动的措施向有特殊需要的困难者提供急难性和补充性的救助;有必要扩展流浪乞讨救助站的功能,或临时建立庇护中心。在疫情过后的恢复期,还应该注重通过就业救助去帮助因疫情影响而失业的困难者恢复就业或重新择业等。
中国社会保障学会常务理事、湖南省委党校(行政学院)原副校长邓微:
我国抗击新冠肺炎的战役,通过严防死守,有效地控制了疫情的蔓延。这次抗击疫情的时间长、范围大,且还在持续,其与经济下行叠加带来的双重压力对我国国民经济与民众生活产生了直接的不利影响。在这样的背景下党中央特别强调要注重民生基本保障,加大民生托底保障力度,明确要求各级政府采取有效措施为人民守住“米袋子”、守好“菜篮子”,确保主副食品、蔬菜正常供给、市场价格基本稳定。在疫情防控中,处于弱势地位群体受到的冲击更为严重,困难群体也出现了许多新的特点,并集中表现为在原有的困难群体生存状态更加窘迫的同时又产生了许多新的困难人群,分析和认清困难群体的新格局有利于我们瞄准困难群体,确保民生托底保障精准落地。一方面,疫情导致原有的困难群体生存状态更加窘迫。其主要表现为:原来获得低保生活保障的人群,在疫情裹挟之下生活费用愈发紧张、生活质量日益下降,特别是家中有新冠肺炎感染者的家庭,急需获得增额的生活救助;没有入住敬老院的孤寡老人,在疫情影响下正常的生活轨迹被破坏,生活质量也在下滑,需要更及时、更贴心的社会服务(如送餐服务、医疗服务等);获得救助的残疾人生活和康复条件受到限制也严重影响了生活质量,需要日常的生活服务、康复指导和心理疏导服务。另一方面,疫情使一部分低收入、相对弱势的人群或其他因素影响正常生活的人群成为新的困难群体。它至少包括:(1)因疫情影响而失去工作的新失业人群。这部分人大都受雇于私营企业或个体工商户,本来收入不高,受疫情的影响在受雇单位减员失业后,没有更多储蓄的他们的生活陷入了困境。这类困难群体需要失业保险在及时掌握情况发放失业保险金的同时,特别要注重失业保险促进劳动就业功能的发挥,采取有效措施促使企业尽量减少辞退员工;积极发布劳动用工信息提供就业服务;积极开展应急劳动技能培训增强劳动者再就业能力。(2)家庭收入低且收入不稳定,本来处于低保边缘的低收入群体。这部分人在疫情的影响下收入进一步减少,家庭生活难以为继。这一困难群体迫切需要低保救助。(3)空巢家庭的老年人、失独老人、家长罹患新冠肺炎或为疑似病例被隔离家庭的未成年人的照护。这部分人的日常生活压力和由于伤感而产生的心理压力都比较大,需要社会提供更贴心、更人性化的生活服务,提供积极的心理疏导服务。(4)罹患新冠肺炎被隔离治疗治愈人群的追踪保障。这一人群在隔离治疗期间,政府医保部门给予了“特事特办”全力救治的保障:“零”预付、“零”自付医疗费用,由医保基金和财政兜底;对异地就医患者的费用,国家医保局采取先救治后结算,报销不再执行异地转外就医支付比例调减规定;这些新政策确保了患者不因费用、定点医疗机构不因医保总额预算管理规定影响得到救治。但目前还需要对这一群体的每个个体建立完善的病历档案、建立对其进行长期追踪观察制度,对其进行后续保障。(5)养老院入住老年人的疫期保障。养老院是老年人集中居住的场所,老年人身体机能退化、基础疾病多、防护意识差,属于新冠肺炎易感人群,也是疫情易传染、易群体性爆发的人群。对此类老年人的新冠肺炎的防御工作,民政部发布了《养老机构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指南》,对养老院做好新冠肺炎防御做出了明确具体的要求,但因为一些养老院的专业服务人员严重缺乏,防疫工作的到位还需要相关职能部门和社会组织提供有效协助,而组建卫生健康服务团队和医护人员对入院老人进行 “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知识宣传等相关公共服务工作很有必要。(6)疫期被异地封闭的人员。国家在抗击新冠肺炎启动一级应急响应后,不少身处异地的社会成员被就地隔离,这一封闭对其本人及其家庭均带来了一定的心理和经济等方面的压力,也给一部分人的生活带来了困难,对这类人政府应该给予一定的经济补偿。总之,新冠肺炎疫情是一场重大的突发公共卫生灾难,特殊形势下产生的新困难人群的保障是一个既需要急切解决又需要科学严谨归类和识别的问题,政府主管部门应当给予足够的重视,及时扩大和增强社会保障特别是社会救助的范围和力度,制定严谨科学的实施方案,确保这部分人群的基本生活得到切实保障。
中国社会保障学会常务理事、华东师范大学钟仁耀教授:
要紧紧依靠现有社会救助体系,筑牢防疫托底保障网,为疫情爆发所带来的生活困难人员排忧解难。(1)充分发挥专项救助的帮困功能。与此次疫情有关的专项救助主要有受灾人员救助、医疗救助、就业救助、临时救助。此次疫情是一次重大的医疗卫生灾害,可以利用灾害救助政策解决由于疫情所带来的家庭损失,如家人死亡等。中央高度关心新冠肺炎患者的医疗问题,免去他们此次患病的所有医疗费用,经过及时治疗,许多患者得到了康复;但这些患者不得不面临康复后所带来的并发症或者后遗症,需要大笔的医疗费用,针对这种家庭,可以利用医疗救助政策来解决。人员流动的限制会导致一些人员无法正常上班,家庭生活会陷入困境,我们要利用就业救助政策及时给与相应的补贴解决他们生活上的燃眉之急,同时实行免费的职业培训和职业介绍政策,保证他们及时重新返回工作岗位。这次疫情给很多家庭带来的最大困难是收入的减少、生活陷入窘境,我们应该发挥临时救助的灵活性、及时性的特性,给予这些需要帮助的家庭及时伸出援手。通过这些专项救助政策的组合拳,及时、有效地筑牢托底保障网,实现应救尽救目标。(2)应建立各项救助的协同作战功能。由于各个社会救助项目分别由不同的部门在主管,这就需要各个部门之间协同作战;只有这样,才能有效满足此次疫情导致的困难家庭的多样化、个性化的需求。建议在省市自治区政府下设一个临时协调小组,协调各个部门之间的相关政策。(3)应加强社会力量积极参与心理精神上的心灵创伤抚平工作。此次疫情的爆发会给整个社会带来心理上、精神上的波动,尤其给患者及家属会带来心理上的阴影或者精神上的障碍。解决他们心理精神的创伤问题应该是整个防治疫情工作的重要一环,不容忽视。充分动用社会工作者、心理咨询师等一切社会力量参与到此次疫情防治中来。只有让患者及其家属以积极、阳光的姿态来面对此次疫情,才能及时地、有效地做好此次防疫工作。这种心理上、精神上的心灵创伤抚平工作应该贯穿于整个防疫过程,尤其要做好事中和事后的心灵创伤抚平工作,把此次疫情所带来的负面影响降到最低。
中国社会保障学会青年委员会委员,四川大学教授张浩淼:
要充分发挥疫情防控期间社会救助的兜底保障作用。(1)要加大临时救助力度,放宽户籍申请限制,防止因“疫”致贫。要加大新冠肺炎患者临时救助力度,对因病造成生活出现重大困难者,可采取一事一议方式提高临时救助金额。对低保对象、特困人员及建档立卡贫困人口中的患者,可根据其实际需要直接给予临时救助。要放宽户籍地申请限制,对因探亲、旅游、务工等原因患新冠肺炎,导致基本生活出现严重困难的流动人口,应由急难发生地的街镇直接实施临时救助。要充分发挥主动发现机制作用,重点关注、及时了解掌握社区内疫情感染人员的生活困难,确保困难群众信息精准并做到及时发现与及时施救,防止因“疫”致贫。(2)加强分散供养等特殊困难群体的疫情防控与照料帮扶,做好兜底工作。对于分户散供养人员、困难居家老年人、受疫情影响无人照料儿童、流浪乞讨人员等特殊困难群体,要给予重点关注,提供相应照料帮扶,做好兜底保障工作。对分散供养特困人员可实施定期探访和委托照料制度,逐一排查登记,强化签约照料人责任,密切关注供养人员身体状况;因子女亲属接受隔离治疗,且空巢、生活不能自理的困难居家老人,要充分发挥社区作用,动员居(村)民委员会、物业、养老服务机构等做好上门帮扶或到养老机构临时托养;对父母等监护人处于隔离观察、住院治疗期间无人照料的儿童,要落实临时监护人,无亲友和个人承担临时监护照料的,由政府提供专门照护场所,指派专人照护,儿童隔离观察结束后可转入儿童福利机构进行临时照护;对流浪乞讨人员,要加大集中救助和街面巡查力度,为不愿意进站接受救助的人员免费发放口罩等防护用品,指导做好个人防护。(3)探索“现金+实物+服务”综合救助方式,切实保障困难群体的基本生活。在保证困难群体及时足额获得低保金、临时救助金等现金救助外,还要注重实物救助,向有需要的困难家庭提供米、面、油等生活物资和口罩、酒精、消毒液等防护物品,所需资金既可以从临时救助列支,也可利用慈善社会捐赠的物资。此外,还要积极开展服务救助,对于因疫情致贫、返贫人员,可以实施就业救助,提供就业指导和职业介绍,优先做好其返岗就业工作,确保脱贫攻坚任务的顺利完成;通过网上义诊等活动优先为救助对象提供免费医疗问诊服务;积极利用社会组织的力量开展心理救助,为救助对象提供必要的心理咨询和疏导服务。(4)优化简化社会救助申请审核流程,扎实开展便民利民服务。疫情防控期间,要积极推行低保、特困人员救助供养等社会救助申请审核审批的全流程网上办理,方便服务对象,例如,可通过电话、微信等方式指导申请对象本人及其家庭成员、居(村)委会干部通过网上平台申请低保、特困人员救助等,相关民政部门或审批权已下放的乡镇(街道)实施全程无纸化审批。对新申请低保等社会救助的,要简化审核审批程序,例如,取消民主评议、入户调查环节,由社区(村)把关提出意见,审核审批委托授权乡镇(街道)办理,做到当月审批当月发放;对已经纳入低保的困难家庭,可延长定期核查时限,暂停动态调整;对正在申请社会救助的困难家庭中有新冠肺炎感染患者的,实行先救助、后审批,待疫情解除后再补办相关手续。
中国社会保障学会青年委员会委员、华北电力大学教授姚建平:
我国社会救助是一个“八加一”的体系,每个部分有不同的功能,在抗击新冠肺炎疫情的战役中也会扮演的不同的角色。(1)充分发挥临时救助的作用。此次新冠肺炎疫情会造成大量人员因延迟复工导致暂时性失业。也有一些被感染人员可能因为医学隔离观察或居家隔离而出现生活困境,这就需要充分发挥临时救助的作用。尤其是在大城市,一些外地人员因探亲、旅游、务工等原因更容易出现暂时性基本生活困难。这些流动人口都可以向当地民政部门申请临时救助,以解燃眉之急。同时,各级民政部门要充分调动主动发现机制,重点关注和掌握辖区内疫情感染人员生活困难,尽早介入和救助因患新冠肺炎导致基本生活陷入困境的家庭,保障其基本生活。此外,疫情期间的临时救助内容除了一次性临时救助金,可能还需要提供衣物、食品、饮用水等生活用品,口罩、消毒用品等防护物资,甚至还需要心理干预等救助服务。(2)做好生活无着流浪乞讨人员的救助。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无序流动性大、自身防护条件差、防控难度大,应成为疫情发生期间的重点关注对象。为此,应采取“部门联合、社会参与、主动发现、分类施救”的方法,对城市重点地区和场所进行巡查,及时救助陷入困境、居无定所、流落街头的流浪乞讨人员,同时做好隔离、送医、防疫救助救治等防控工作。救助管理机构应制定和完善应急预案,强化入站、站内、送返、托养等系列防控措施;在疫情防控期间,救助管理机构可以适度放宽救助期限,受助期满后可根据工作实际和疫情防控情况继续延长救助期限。(3)关注低保、特困救助人员的生活状况。疫情防控期间,针对低保、分散供养特困人员等救助对象在灾难面前更加脆弱。为此,要密切关注其对象身体状况,通过电话、微信、上门等多种方式,了解救助对象家庭生活状况。对基本生活存在困难的,通过发放临时救助金、米、面、油、蔬菜、生活用品、口罩等措施及时予以救助。此外,相关部门还需密切关注物价变动情况。根据市场物价变动情况,适时启动社会救助和保障标准与物价上涨挂钩联动机制,及时发放价格临时补贴,确保疫情防控期间不因物价上涨影响困难群众基本生活。(4)优化和简化相关程序。疫情期间,对新申请低保等社会救助的人员,可以考虑不再开展入户调查、民主评议和公示等环节,疫情结束后可以补充和完善相关手续。对已经纳入低保的城乡困难家庭,可视情延长定期核查期限。有条件的地方,要积极探索和推行低保、特困等社会救助申请审核审批全流程网上办理,及时将符合条件的人员纳入相应救助范围。疫情期间临时救助,也不宜当面审批。建议通过图片、视频、录音、快递等非接触方式提供相关材料。
中国社会保障学会青年委员会委员、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副研究员单大圣:
疫情防控要更加重视困难群体救助。此次疫情对经济社会的影响是全方位的,对困难群体的影响尤其显著。一方面,企业停工使得大量低收入者无法返回就业岗位,由此带来的失业和贫困问题将不可估量。另一方面,贫困人口和老弱病残等特殊困难群体健康状况更差、社会支持更弱,防护意识和能力也有限,普遍属于病毒易感人群。还有残疾人、独居孤寡老人、留守老人和儿童、特困供养人员等沉默群体,在全社会集中资源打歼灭战的大背景下,他们的基本生活和应急需求很容易受到忽视,成为疫情防控的“盲区”和“死角”,值得特别重视。针对此,要强化社会救助作为保障困难群体基本生活的功能。(1)进一步强化基本生活保障。要及时足额发放低保、特困人员救助资金,同时通过各种方式,全面细致了解城乡低保对象、特困人员以及确诊(疑似)患者的健康状况和生活状况,做到应保尽保。要优化社会救助工作程序,下放审批权限,积极推行申请、受理、审核审批全流程网上办理,简化新申请对象的家庭经济状况调查和民主评议环节,视情延长已纳入低保的城乡困难家庭的核查时限。严格落实社会救助待遇与物价上涨挂钩的联动机制,及时发放价格临时补贴,适当提高标准,确保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不因物价上涨受到影响。(2)积极开展临时救助。对疫情防控期间发生生活困难的所有家庭,要根据需要直接实行先行救助,符合条件的及时纳入低保和特困救助范围。对因务工、探亲、旅游等在非户籍地感染患病或受疫情防控影响导致基本生活出现困难的人员,要由当地政府实施临时救助。要加大街面巡查力度,对流浪乞讨人员以及因交通管控等原因无法返乡滞留人员开展救助。临时救助也要根据社会管控形势,坚持按需施救,探索实行实物和服务救助,比如发放应急食物、生活必需品以及口罩、消毒液等个人防护用品,以及提供生活照料服务、心理疏导等等。(3)保障各项救助制度有序运行。加强特困人员照料服务和疫情防控,集中供养机构要落实防控措施,严格封闭管理;对分散供养特困人员,要督促服务人员切实落实责任,协助做好体温检测、清洁卫生、居所通风、防寒保暖等工作。在加强疫情防治的同时,也仍然不能放松医疗救助、大病保险等工作,同步做好困难群体其他疾病的救治。要根据困难群体特征变化,提前谋划疫情结束后的教育救助、住房救助、就业救助等各项工作,解决好基本民生需求。(4)发挥主动发现、精准识别“急难对象”机制作用。在疫情僵持阶段,困难群体是动态的、个体的,新的困难群体和需求不断涌现,需要关口前移、细化工作,解决好救助供给和需求之间的“信息不对称”。各地要加强救助基础信息收集,充分发挥社区力量以及救助、扶贫队伍等作用,通过电话、短信、微信等方式,及时掌握贫困人口和困难群体的生活状况、感染或隔离、物资储备和卫生防护情况;主动到社区逐户走访探视、宣传引导,重点针对听力、视力障碍人士以及孤寡老人、困难儿童等,普及防疫知识和社会救助政策,提供必要救助。同时,要积极运用互联网等手段,畅通救助需求-响应渠道。(5)加紧研究2020年后社会救助和反贫困战略。这次疫情启示我们,尽管中国已经成长为超大规模经济体,具有强大的经济实力和物质基础,但是仍然面临着各种可以预见和难以预见的风险挑战,尤其是面对重大灾害,如果没有系统有效的公共政策安排,可能会酿成重大危机。有必要从总体国家安全观的高度进一步认识社会救助制度在国家治理中的基础性作用,只有建立起坚强有力的社会救助制度,中国在迈向现代化的进程中才能够“稳如泰山”,才能持续保持“经济快速发展”和“社会长期稳定”。建议加紧研究设计2020年后更加全面、更加综合的新型社会救助制度,统筹各方面救助资源,为国家治理提供强大可靠的社会安全网。
相关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