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盼:增加公共消费贵在“精准”
公共消费,是指由政府或非营利性机构承担费用、向全社会提供的用于非物质生产领域的公共服务和产品,包括政府自身消费(行政开支)和社会性消费。增加公共消费的投入,能够使消费者的经济负担相对减轻,这有助于提高居民的消费能力,进而有利于扩大内需、拉动经济增长。比如,大家熟悉的政府发放消费券,就是增加公共消费的一种方式。如何才能实现“合理增加”?关键是做到“精准”二字。
具体来看,政府应当做好前期调研工作,了解消费领域的短板和瓶颈,梳理影响消费者消费意愿的核心问题。调研工作可以由政府委派人员进行,也可以利用大数据实时追踪公共消费的使用情况。政府以此评估政策实施的效果,及时对政策进行优化和调整,有效促进居民消费。像发放消费券这样的增加公共消费的行为,应当对商品、商家和居民的消费进行精准识别。文化旅游、娱乐健身、交通运输等行业具有较长的产业链和较多的关联行业,且可以成为长期消费、固定消费的对象,应该是发放消费券的主要领域。
王微:新发展阶段扩大内需的主攻方向
客观地看,我国已经具有超大规模市场的优势,但更好释放消费潜力依然面临不少体制机制约束,有效供给和中高端供给相对滞后,促消费方面的一些基础设施还存在不少短板和薄弱环节。做好下一阶段的经济工作,需坚持扩大内需这个战略基点,把全面促进消费、增强投资后劲同深化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有机结合起来,在合理引导消费、储蓄、投资等方面进行有效制度安排,打通堵点、补齐短板,畅通国民经济循环,加快提高供给质量,完善有利于释放内需的基础设施,促进商品和服务的供给迈向中高端。
一是以促进就业、优化收入分配结构为抓手,稳定和提升居民消费能力。二是以改善人民生活品质为重点,提高供给质量,实现消费提质扩容。三是以现代流通体系建设为切入点,加快形成供需衔接、城乡一体、内外贸联通的国内大市场。四是激发全社会投资活力,增强投资增长后劲。五是注重需求侧管理,加快建设有利于持续释放内需潜力的体制机制。
安宁、朱竑:中国企业走向非洲需有战略高度
中国企业走向非洲,必须将“政治适应、文化融合”落实到企业发展的战略高度。可以考虑从以下几个方面努力:其一,强化对国别地缘经济结构的研判,避免单一企业介入竞争,降低中国在非企业因国别差异、地缘偏见和寡头垄断所造成的巨大阻力;其二,强化对国别产业诉求的研判,降低因政权不稳定、国家信用级别低、投资保障体系不完善等因素所造成的对企业发展的不利影响;其三,强化对非洲国家法律法规的学习意识,培养熟悉非洲国家法律的人才,通过合法的途径投资和经营,通过正规渠道处理经济关系中产生的矛盾;其四,强化企业在非洲的跨文化融合,包括提升企业自身的跨文化管理能力、对于当地文化及宗教信仰给予足够的理解和包容、提高员工的跨文化素养等。事实上,企业的跨文化融合不仅可以极大地改善企业与当地社会的交流,减少不必要的误会。更加重要的是,如果能合理利用文化的差异性,如非洲国家民间权威(酋长)的重要社会影响,对于企业发展来说事半功倍。
黄益平:回归常态经济增长要重点关注三个方面的政策
2021年经济政策的目标更重要的是让经济快速、平稳地回归“常态增长”,更加可持续地“常态增长”。但这个“常态”不是一个静态的概念:一方面,要回归到即使没有大力度的宏观政策支持也能持续增长的状态;另一方面,经济要稳步走向新的发展格局,只有这样,经济增长才有可能持续。需要重点关注以下三个方面的政策。
第一,要有效控制住疫情,在正常生产经营和有效控制疫情之间达成平衡。第二,宏观经济政策保持“连续性、稳定性和可持续性”,继续支持经济增长。第三,推进改革,重建“常态增长”的基础,推动走向经济发展新格局。在构建“双循环”发展格局的过程中,会涉及如何处理政府和市场关系的问题。需要避免的是在后疫情时期形成对政府作用的过度化,资源配置与定价的功能还是应该由市场来承担。
孔令刚:构建多层次、多渠道的公共文化供给机制
公共文化服务是保障居民基本文化权利和需求的关键服务。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和运营管理方面资金需求量不断增加,政府在公共文化事业方面的资金压力凸显,加之公共文化服务项目的非营利性特征,公共文化服务项目在金融市场获得资金难度较大。引入市场化机制,借助社会资本和专业机构,通过文化企业和文化社会组织的市场性功能拓宽融资渠道,将公共文化服务逐渐转向市场和社会领域,可以弥补公共文化服务发展资金不足的困境。在公共文化服务基础设施及公共文化服务领域,政府和社会资本方合作,一方面能够减轻政府的财政压力,使其在发挥作用的同时,让人民享受到更高质量的公共服务和更高水准的基础设施;另一方面使社会资本、民间资金获得了更大的发展空间,推动非政府主体在市场体系中更好地发挥优势和创造力,获得合法收益,实现双方共赢。
借助社会力量,提升公共文化供给能力和服务水平,一些地方和文化企业已联手开展卓有成效的探索。在此基础上,可以进一步积累丰富案例成果,提炼出可复制可推广的新模式。
丛志强:激活乡村传统手工艺“再生”能力
传统手工艺是乡土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乡村文化的有力支撑。随着时代发展,乡村传统手工艺与当代生活渐行渐远。越来越多的设计者开始重新认识乡村传统手工艺的价值,并将其与现代设计深度融合,推动乡村传统手工艺的创造性转化、创新性发展。激活乡村传统手工艺“再生”能力的根本在于因地制宜,涉足当代生活需求。一些设计者将传统手工艺与文创设计融合,运用“单技艺+多需求”和“多技艺结合+多需求”模式,打造乡村文化伴手礼。一些设计者将传统手工艺与装置设计融合,构建乡村新艺术景观,突破了传统手工艺只能被用于生产生活用品的固有认知。
新乡村,必然要有新的宜居环境。各具特色的乡村公共设施是构建宜居环境、彰显乡村文化特色的重要载体。一些设计者将传统手工艺融入公共设计,以村民的公共需求、行为习惯、文化习俗等为基础,引导村民运用传统技艺建设和改造出一批“看着养眼、用着舒心”的公共设施。像葛家村中的“葛家椅”“趣玩吧”“千年画廊”等,是对该村传承几百年的垒石技艺的创新运用。在这里,传统技艺与公共设计相得益彰,尽显乡村现代风情。
张玲玉:近代中国公司法制定背后的富强梦想
近代中国公司法的制定以挽救民族危亡、实现国家富强为其目标追求,不断寻求突破历史困境,实现国家的繁荣和富强是这一时期公司法变革的历史基调。清末国人大力提倡集资设立公司,把公司当成国家富强的工具,1904年晚清《公司律》在这一背景下得以产生。民国建立后,以公司为主要力量的工商业在推动革命进程中发挥了重要作用,商人的利益诉求在立法上体现为民国公司法的不断修订。此外,近代中国国力的上升也推动了公司制度的进步,1946年《公司法》对于外国公司在华法律地位的规定是公司法领域对于国家主权的一种宣示。
随着清末帝制的解体,传统社会的组织结构也开始发生变化,商业的发展让公司扮演了越来越重要的角色。这不仅体现为商人对于辛亥革命的资助,也体现为商人希望通过立法对其利益进行保护。如果说公司的发展和公司制度的创新为国家的建设间接贡献着力量,那么国家的强大也为公司的发展提供了重要的保障。
黄立鹤:老年人的语言问题不可忽视
进入老年阶段后,个体面临的语言问题主要是由生理性和病理性衰老导致的语言能力退化与临床语言障碍,以及因社会角色变化形成的语言交际问题。个体在老年阶段具有独特的社会角色,并伴随相应的心理特点,因此语言沟通与社会交往特征区别于其他年龄段。相关问题涉及老年人在健康医疗、养老照护、乐龄教育、社区活动等情景中的语言沟通,老年人语言交际与身份构建、代际沟通、成功老龄等之间的关系,老年人社会参与及语言欺诈识别,媒体话语中的老年形象构建,特殊群体老年人的语言沟通与社会参与,以及老年人临终关怀与语言抚慰等。
解决老龄语言问题需多方努力。家庭和子女可充分利用语言活动帮助老年人建立积极老龄观,提高自我认同,并促进社会参与。老年人自身和家人要留意生活中各类语言标志物。如阿尔茨海默病、帕金森病、脑卒中、抑郁症等疾病均有外显的语言表现。医疗康养机构、社区和社会组织等应重视通过老年人语言表现来进行某些疾病的早期筛查与评估,开展言语治疗等非药物干预,服务特殊老年群体的语言认知康复,延缓语言能力退化。
原文链接:当你老了,语言也会衰老吗?老年人的语言问题不可忽视
袁广阔:考古学视野下的黄河改道与文明变迁
黄河向以“善淤、善决、善徙”著称,河道几经变徙。但是,先秦时期黄河并没有发生大规模的改道,而是始终走《汉志》河道。文献中记载的《禹贡》河实际上就是《汉志》河,浚县、内黄一带所谓《禹贡》河则是淇河故道。黄河大规模改道从汉代开始,后经2000多年频繁的改道、迁徙,在下游地区形成6-15米厚的淤积层,彻底改变了先秦时期黄河下游地区一度存在的丘陵、河湖相间的自然景观,最终形成今天一望无际的平原地貌。改道造成该地区文明化进程中断,大部分城邑被毁。黄河下游地区数千年来生态、生存环境的变化,表面上与黄河的泛滥、改道、迁徙有关,但实质上是人类对自然资源的过度利用所致。
虽然历史文献对黄河故道的走向、改道有一定记载,但多语焉不详,学者们的研究抵牾之处颇多。此外,近年来的考古新发现表明夏商文明的变迁与黄河改道关系密切。有鉴于此,我们以考古发现为基础,结合历史学、历史地理学、地质学的研究成果,对先秦时期的黄河下游河道改道与早期文明的变迁等相关问题进行深入探讨。
戴建国:宋代特别法与唐法典谱的关系
宋代规模宏大的特别法源流是多元的,唐式、唐留司格中的特别法开宋特别法之源。宋代除了承袭借鉴唐、五代特别法之外,更多是根据自身施政的需要,独立制定了一系列特别法。特别法多取皇帝的诏敕修纂而成,其效力位阶不再像唐式那样低于令。元丰七年改革法典修纂体例,始分编为敕、令、格、式四种形式,除了普通法外,特别法也可分敕、令、格、式。在新的法律体系构建中,唐式中适合宋制的特别法谱系被传承唐令内容的宋令所吸收。至此,宋代新的法律体系和普通法、特别法二元结构正式形成。
宋前期,除了沿用唐式、唐格之外,宋还陆续修有本朝特别法,如《支赐式》十二卷、《官马俸马草料等式》九卷、《马递铺特支式》二卷、《熙宁新定时服式》六卷、张叙的《熙宁葬式》五十五卷。值得注意的是,唐式和唐令入宋以后仍为当时在行有效的法典。
如果将宋代的法律体系按结构区分为两大类,是称为海行法和特别法好,还是叫普通法和特别法好呢?笔者倾向于后者。因为“海行法”很容易与“海行”之法混淆起来。如宋有“海行一司敕”之说,神宗曾诏“诸房创立或删改海行一司敕,可并送法司及编敕所详定讫,方取旨颁行”。这里的“海行一司敕”,不属于在全国范围内官府普遍适用的普通法,因此不是严格意义上的海行法,而只是在全国通行的某一官司的特别法。所谓海行法,即普通法,是指在全国范围内适用、涉及面泛而广的法。反之,特别法即专为特定事项、特定官司而立的法,以及局限于一定范围内实施的法。两者应当区分开来。因此,用普通法和特别法来划分宋代的法典,或许更便于我们全面认识和研究宋代的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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