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高威:乡村治理应警惕高成本陷阱
在完善乡村治理过程中,各地应警惕高成本治理陷阱。目前,部分地区对成本问题考虑较少,在创建治理示范村中,不计后果投入,超越了现阶段乡村的承受能力。导致乡村治理陷入高成本陷阱主要由于两点:第一,照搬城市社区治理方法。部分地区在乡村治理实践中认为城里的治理模式就是先进的,乡村就应该向城市社区治理模式学习。实际上,城市社区治理主要是提升社区服务质量,不可避免形成高成本治理。现实中,我国还有很多村庄的集体收入每年不足10万元,这种高成本的治理模式是普通农村难以负担的。第二,治理责任主体错位。在乡村治理中,农村发展主体被忽视,基层事务量急剧加大。结果基层开支越来越大,干部压力也越来越大,反而村集体和农民这一治理主体的责任意识难以增强。导致责任主体的错位,意味着乡村治理的成本只会上升,不会下降。
党国英:应科学统一界定城乡概念
在农村调研中常常能碰到一种情形,调研所在地的官员推荐的有些参观点其实不是乡村,而是城市功能区,甚至就是一个小城市。有的地方向调研者提供的支农项目,仔细辨别之下,也可发现它们其实是城市建设项目。
很多年前,我国城市发展落后,住在“生产队”的居民被称为农民,其所在地域被看作农村。后来中国经济结构大幅优化,又逐步实行了“市管县”体制,官方统计中的“城市”概念发生了变化。现在把建制镇镇域常住人口也统计为城市人口,但在统计农民收入时所依据的农民定义又与之不相匹配。在目前的一般性政策文件中,讲农村工作领域时,还是把县城以下的区域以及城市行政区内的区辖镇村看作乡村。概括说,我们的城乡界定主要用来适应行政管理需要,与实际人口布局观察的需要不匹配,没有形成一套稳定的区划规则,来按照实际人口布局变化不断调整市镇设置。目前流行的关于城市化率、农民收入等指标在一定程度上并不能准确反映国民经济结构。
杨志勇:改善供给深化改革,促进大宗商品价格形成机制的合理化
纵然国际上有逆全球化的插曲,但世界市场的统一是大势所趋。因此,要统筹国内和国际两个市场来保障供给,要通过改进市场效率的制度条件,促进大宗商品价格形成机制的合理化。眼下最直接的就是通过有关政策调整促进供给的改善。就钢铁而言,通过调整进出口关税和出口退税政策,扩大国内有效供给,就是有效促进价格稳定的重要举措。落实提高部分钢铁产品出口关税、对生铁及废钢等实行零进口暂定税率、取消部分钢铁产品出口退税等政策,这样抬高钢铁出口的成本,可以将更多的钢铁产品留在国内,从而改善国内市场供给。做好能源保障也很重要。夏天是能源消耗的旺季。中国煤炭资源优势明显。充分发挥这一优势,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增产增供,增加风电、光电、水电、核电等供应。降低大宗商品进口环节的税收,并推进通关便利化,有利于扩大国际供给。对于破坏国内市场秩序的市场主体,要进一步加强惩治,反垄断必须到位,让市场发挥有效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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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少鹏:证券市场的“管”和“不管”咋平衡?
制定注册制改革方案,出台一系列法律制度,都是基于市场各方面的意见建议,并且是由市场各方面积极参与完成的。依法建立注册制发行审核作业流程后,在企业提交上市材料、交易所上市委进行审核、证监会进行注册,直至企业发行上市后,都要接受公众的监督。一旦发现有信息造假、财务造假、价格操作、利益输送等违法违规行为,都将以“零容忍”的态度依法查处。
放松管制,是指取消不必要的行政管理,监管部门和其他行政管理部门不直接干预市场主体依法开展的市场活动。加强监管,是拿一把尺子量长短,市场主体只要遵守法律法规和行业规范,都可以自主决策,参与公平竞争。包括上市企业,提供专业服务的保荐机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等,都要守住法律和道德底线。
所以,“放松管制”和“加强监管”是左右手的关系,是“行政之手不越位”和“监督执法不缺位”的关系。通过完善监管机制,更好释放市场主体的活力,促进公平竞争力,把证券市场各主体的活动全部纳入法治化、市场化、国际化轨道。
周连顺: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中国共产党青年政策演进的四个阶段
第一阶段:帮助先进青年确立马克思主义信仰。1920年8月,上海首先发起组织中国社会主义青年团,随后北京、武汉、长沙、广州也先后成立了社会主义青年团。1921年7月,中国共产党成立后,在党的领导和推动下,中国社会主义青年团第一次全国代表大会于1922年5月在广州召开。从此之后,团组织真正确立了马克思主义的信仰。
第二阶段:推动青年积极投身改造中国的革命实践。1925年1月26日至30日,中国社会主义青年团第三次全国代表大会召开,正式决定将中国社会主义青年团改名为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和推动下,共青团各级组织努力深入群众,积极动员青年工人、青年农民、青年学生等参加国共合作领导的国民大革命。
第三阶段:推动成立各种带有抗日民族统一战线性质的青年团体。1938年5月5日,《中央关于组织青年工作委员会的决定》决定在中国共产党内部,“县委以上各地方党部直至中央,成立青年工作委员会”。在中国共产党青年工作委员会及青年组织内部的党组织领导下,广大中国青年有了科学理论的指导,对中国抗战的形势有了正确的认识,坚定了坚持长期抗战的信心和决心。
第四阶段:推动广大青年为建立新民主主义共和国而奋斗。1949年5月,中华全国青年第一次代表大会召开,周恩来在会上作了《学习毛泽东》的报告,勉励青年增强学习的信心。此后,广大青年团员和青年群众认真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及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为在新的历史时期承担自己新的历史使命,在政治和思想上做了必要的准备。
杨川渝:弘扬中国精神必须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
中华民族伟大复兴需要弘扬中国精神,弘扬中国精神必须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一方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是以爱国主义为核心的民族精神的集中体现。中华民族是我国各民族相互认同而形成的共同体,是“大一统”思想的文化载体。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根植于中华民族的传统基因之中,“大一统”思想在人民心中高于一切、根深蒂固。
鸦片战争以后,随着中华民族意识的觉醒,在中国共产党的统一领导下,各族人民共同抗击共同的敌人、共同建设社会主义国家,为中华民族共同体、各民族人民合作共进,打下了坚实的基础,创造了必要的条件。另一方面,改革开放铸就的伟大改革开放精神,极大丰富了时代精神内涵,成为当代中国人民最鲜明的精神标识。改革开放精神是改革开放40多年来党领导全国各族人民,通过理论创新和实践探索总结出来,同时被实践反复证明是正确的。这种“改革开放精神”,是中华民族弥足珍贵的精神财富,对中华民族走向伟大复兴的实践有着极为重要的指导意义。
陈培浩:当代文学中的共同体观念
当前,总体性和共同体沉淀为文学写作自觉的问题意识和美学追求。事实上,这是一对具有内涵相关性的概念。总体性是马克思主义理论家卢卡契提出的概念,与历史唯物主义一脉相承,强调文学宏观、整体地把握社会历史的可能性和必要性。而共同体观念也内在地贯穿着一种辩证法思维。强调共同体的文学,并非取消个体的价值,而是强调在自我与他者、个体与集体、民族国家到跨民族国家等多元主体之间建立辩证共生关系。越来越多的作家意识到,自我是写作的起点,却不应是写作的终点。刚健的主体精神,既有自我的深度,又能摆脱自我的沉溺性,与时代呼吸与共,与人民肝胆相照。越来越多的作家不再满足于展示个体的内心风景,而努力探索从个体通往时代和历史的通途。这种基于总体性追求的共同体意识,催生着相应的共同体美学叙事。
俞兆平:鲁迅的“执中”之道
鲁迅给人留下的一般印象多半是偏激、执拗,但深入研究就会发现,早期鲁迅的学理意识与学术判断却并非如此。他在研读严复译著、接受西学的过程中,曾提出过“执中”之道。这体现在鲁迅论析科学与人文、创新与复古、物质与精神、众数与个人、功利与审美诸问题中。鲁迅所主张的“执中”之道,多在形上的理论理性,即学理意识范畴中使用;而他所批判的“中庸”之道,多与实践理性相关联,涉及社会意识形态等问题,二者有所区别。
不过,在归纳、演绎这两种方法中,严复更偏向于培根的经验论与归纳法,认定培根的经验归纳法是更重要的科学方法。鲁迅就不同了,他主张,不管是归纳或者演绎,两种方法都有其偏颇和优越之处,只有二术俱用,二者互补,方可使真理显明,这是科学发展至今所证实的。由此导引,鲁迅确立了“执中”的学理意识,并深深地渗透到他此后的思想观念中。
陈伟:秦汉简牍所见的律典体系
睡虎地和胡家草场新近出土的汉简显示,西汉文帝时期的律典呈现结构性的分类、分层,“罪名之制”诸律连同兴、厩、关市等“事律”与其他“事律”被分别统辖在《□律》与《旁律》之中。这种律篇组织的特别格局,在吕后时期的《二年律令》和东汉后期的古人堤木牍律目中,也有存在的迹象,而在睡虎地秦律中则无从考见。《□律》可能由萧何主持制定,或是九章律的扩展。《旁律》则是其后形成的律篇。对律令的持续校雠、活跃的法庭辩论,以及规范的奏谳程序等措施,使得秦汉律典可以在不断修订中保持内容的相对确定和执行尺度上的全国统一,并把最终解释权掌握在中央立法机构手中。
由于简牍时代抄本的特性,墓葬出土的律篇并不等同于秦汉律典的全貌。至少在御史、廷尉官署必定保藏有内容完整、篇次有序的律典全本。通过在各级官府中持续进行“雠律令”以及确定新律令生效的时间,可以把对律令不断修订可能造成的紊乱尽量加以控制,使律典得以在动态中保持内容的相对确定和执行尺度上的全国统一。活跃的法庭辩论和规范的奏谳制度,有助于法律的正确理解和实施,并把最终解释权控制在中央立法机构手中,从而比较有效地保障国家、社会的正常运行。
莫纪宏:依宪立法原则与合宪性审查
依宪立法作为立法工作的基本原则,是推动合宪性审查的逻辑前提和制度基础,将依宪立法原则确立为立法工作的基本原则具有法理上的必要性和制度上的可行性。从我国现行宪法所规定的立法制度审视,真正影响合宪性审查工作有效启动的是立法监督制度中存在的“强合法性审查”与“弱合宪性审查”之间的价值错位。要真正解决“弱合宪性审查”状况,最高立法监督机构需充分发挥宪法解释维护法制统一的功能,通过宪法解释和法律解释的方式来解决频繁修改法律所带来的各种问题,将依宪立法原则作为最高国家立法机构立法的基本准则,在尊重宪法权威基础上通过科学有效的合宪性审查,全面有效地推动宪法实施和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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