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若磊:准确把握共同富裕的内涵与要求
在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开局期扎实推进共同富裕,必须准确把握现阶段共同富裕的内涵和要求。首先,“扎实推进共同富裕”“取得明显的实质性进展”的要求,表明这一阶段推进共同富裕不再是一个远景目标和执政理想,而是要有切实举措、见到实效;其次,“坚持共同富裕方向”的要求又表明促进全体人民共同富裕是一项长期任务,必须循序渐进,“量力而为、尽力而行”,兼顾需要和可能。再次,“实现共同富裕不仅是经济问题,而且是关系党的执政基础的重大政治问题”。这说明推进共同富裕是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的集中体现,关系着党的执政根基和民心所向。
王道勇:为什么我国的社会稳定被称作“奇迹”
一方面,与世界上其他发展中国家相比,我国是打破“亨廷顿悖论”的大国。美国政治学家、社会学家亨廷顿先后研究了100多个发展中国家的现代化过程,结果发现,发展中国家的社会政治秩序变化有一个规律:发展速度越快,越容易乱。但是,我国是发展中国家中块头最大的,跑得最快的,并且是跑得最稳的,这就是一个奇迹。
另一方面,与西方发达国家相比,近年来我国成功地应对了各种风险挑战。近年来全球范围内主要有两次大危机,一次是国际金融危机,一次是新冠肺炎疫情。2008年的国际金融危机横扫世界,我国当年所受到的冲击可谓巨大。但十多年来我国化危为机,并趁势进行产业结构转型升级,经济结构日益现代化,社会大局长期稳定。这次新冠肺炎疫情期间,美国人不仅有来自疫情的生命威胁,而且还有来自其他人的生命威胁。而同年我国立现行命案数量同比下降9.3%。两者对比,我国的社会稳定可谓奇迹。
孟繁华:将培养合格教师作为师范院校主要考核指标
师范院校是高校中相对独立的类型,对师范院校的评价即属于一种总体性评价。从总体上看,对一个组织的评价,判断的依据是其功能实现程度。在整个社会的教育需求与体系中,师范院校地位特殊,是典型的“双肩挑”:一个肩膀挑着高等教育,另一个肩膀挑着基础教育。师范院校连接着高等教育和基础教育,构成了“高等教育—基础教育”完整的生态链,直接影响整体教育质量。抬高这一生态位的关键之一就是办好师范院校,着力提升教师教育产出。因此,师范院校功能评价核心的指标应是师范院校所培养的教师的数量与质量及其在国家教育事业发展中所发挥的作用与效益。就是说,有强大学科支撑的高素质专业化创新型教师培养是师范院校的核心功能,是社会对师范院校最基本的角色期待,也是设置师范院校的“初心”。
任兰:立法也要搞一些“小快灵”
“小快灵”立法的一个体现就是地方立法的丰富,即从实际出发,创造性地确立适宜的立法体例。我国幅员辽阔,地区差别很大,国家层面的法律法规往往不能满足地方差别化治理的需要。这就要求地方立法要根据具体情况,因地制宜地设计出解决问题的制度方案。
立法法规定,立法应当从实际出发,适应经济社会发展和全面深化改革的要求。法规是否准确把握了当前的主要矛盾和突出问题,是否与社会实际状况、人民群众的迫切需要、政府管理的重点等相吻合,是衡量法规项目必要性和急需性的重要标准。这就要求地方立法要立足本地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处理好一般与特殊的关系,将立法重点放在本地特有的、实践中矛盾较突出的问题上。对上位法已规定的、实践中争议较少的可以不再涉及,做到有的放矢、言之有物。
郑新立:发挥投资对优化供给结构的先导作用
投资需求属于中间需求,为扩大最终需求储备供给能力。“十四五”时期正处于跨越中等收入陷阱的关键时期,对投资的需求巨大,必须保持一定的投资强度。发挥投资对优化供给结构的先导作用,投资的重点应放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战略性新兴产业。例如新一代信息技术、生物技术、新能源、新材料、高端装备、新能源汽车、绿色环保以及航空航天、海洋装备等产业。
二是新型基础设施。主要涵盖3个方面:信息基础设施,包括5G、工业互联网、物联网、人工智能等;融合基础设施,即对传统基础设施加以智能化改造;创新基础设施,主要指支撑科学研究、技术开发、产品研制的具有公益属性的基础设施。完成新型基础设施建设任务,需要巨额投资,主要应通过债券融资。通过发行长期人民币债券支持新型基础设施建设,不仅有利于完善资本市场功能,助力扩大内需,为经济发展增添后劲,而且有利于推进人民币国际化。
三是公共产品和公共服务。包括教育、医疗、社会保障、生态环境等领域的产品和服务,绝大部分属于公益性质或半公益性质。政府各有关部门要密切配合,投资主管部门主要负责优选项目,财政部门主要负责政策补偿,政策性银行和证券主管部门负责配套资金支持,避免由一个部门包打天下。
此外,需要政府把行政立法、制定政策的职能与企业提供产品、服务的功能有机结合起来。如建立完善的失能半失能老人照护体系,既能满足这些老人的紧迫需求,又能创造大量就业岗位,同时也为农村劳动力进入城市就业提供一个新的渠道。
任大鹏:实施乡村振兴战略须以农民利益为主导
在乡村振兴战略实施中,坚持农民主体地位,既是党中央的要求,又是实践的需要,也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乡村振兴促进法》的重要制度安排。实施乡村振兴战略,须以农民利益为主导。实现小农户与现代农业发展有机衔接是乡村产业发展的基本要求。乡村振兴,首先是产业振兴。《中华人民共和国乡村振兴促进法》专章规定了乡村产业发展的基本措施。其中,第十二条第二款规定了乡村产业发展要体现资源特色,要促进产业融合,要建立现代农业产业体系、生产体系和经营体系,要培育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和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等具体要求。同时,这里有两点特别重要,一是从目标导向看,各级人民政府支持、促进乡村产业发展,应当坚持以农民为主体,而不是过度依赖工商资本等挤压农民的话语权以及就业和收入空间;二是从结果导向看,乡村产业发展应当促进小农户和现代农业发展有机衔接。
现代农业发展,意味着农业的规模、质量、效益、技术装备水平及组织方式、经营方式等方面的全面进步,农民合作社、涉农企业等在现代农业发展中具有资金、技术、市场等优势,是现代农业的引领者和重要组成部分。相比较而言,小规模农户土地经营规模狭小、资金短缺、承担风险的能力弱,但绝不能忽视小农户在现代农业发展中不可替代的作用。
以农民为主体构建现代乡村治理体系。自治、法治与德治相结合,是新时期乡村治理体系的基本内涵。《中华人民共和国乡村振兴促进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明确规定,“建立健全党委领导、政府负责、民主协商、社会协同、公众参与、法治保障、科技支撑的现代乡村社会治理体制和自治、法治、德治相结合的乡村社会治理体系,建设充满活力、和谐有序的善治乡村。”这一规定,明确了乡村治理体系现代化的基本内涵。从法律规定的精神理解,在乡村治理体系中,农民既是实施村民自治的主体,还是落实法治的主体,也是推进德治的主体。按照法律第四十二条的规定,实施村民自治、发展集体经济也都要在党的全面领导下,维护农民合法权益,接受村民监督。法律第四十五条关于村民自治组织的规范化、制度化建设的规定,也同样强调以农民为主体的原则。
维护农民利益是各级政府的基本职责。《中华人民共和国乡村振兴促进法》从促进乡村产业发展、繁荣乡村文化、改善乡村生态环境、推进城乡融合发展等方面,规定了政府在实施乡村振兴战略中应当担负的职责,其中维护农民利益也是政府职责的重要方面。例如法律第五十一条规定,政府在优化乡村发展布局时要以尊重农民意愿、方便群众生产生活、保持乡村功能和特色为原则;第五十五条第二款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促进在城镇稳定就业和生活的农民自愿有序进城落户;第五十七条规定,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采取措施鼓励农民进城务工,依法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和社会保障权益等。
吴铁:健全法律法规体系,全方位助力实现碳达峰与碳中和
一是加快出台碳排放交易管理条例,研究制订气候变化法。确立碳排放总量控制、碳排放权交易等制度法律地位,明确碳排放总量控制的目标、程序与规范要求,规范碳排放权交易市场行为。明确碳排放制度与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环评、许可、执法、督查等制度的衔接思路,确立减污降碳协同管控技术体系,强化绿色金融在碳排放管控体系中的法律地位和作用。
二是开展环保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修订研究。修订环保法、大气法,进一步加大温室气体与常规污染物的协同管控力度。修订环评法,并开展排污许可管理条例修订研究,明确将碳排放管理要求纳入固定污染源环评—许可—执法全过程管理体系。
其次,进一步完善顶层设计。一是持续完善以碳排放权交易为主的经济管理体系。建立碳排放总量控制制度,科学测算碳排放总量上限,按区域和行业合理分解,并由碳市场配额予以承接。规范绿色金融制度,充分借鉴国际成功经验,基于碳市场设立碳金融体系,充分撬动全社会资本,在信贷、信托、融资等领域对减碳措施提供最大限度经济支持。
郑军、于之的:大力推动环境信息披露制度落地实施
2020年12月,中央全面深化改革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构建现代环境治理体系的指导意见》。《改革方案》针对环境信息依法披露存在的突出问题,聚焦对生态环境、公众健康和公民利益有重大影响,市场和社会关注度高的企业环境行为,从健全披露规范要求、建立协同管理机制、健全监督机制、加强法治化建设4个方面入手,提出了15项主要任务。明确了环境信息依法披露制度改革的指导思想、工作原则和保障措施,对加快推进环境信息依法披露制度建设具有重要意义。
《改革方案》进一步细化了工作安排,明确了时间进度,提出各有关部门要紧抓工作落实,确保改革任务顺利推进。2021年,印发环境信息依法披露管理办法、企业环境信息依法披露格式准则。2022年,完成上市公司、发债企业信息披露有关文件格式修订。2023年,开展环境信息依法披露制度改革评估。到2025年,环境信息强制性披露制度基本形成,企业依法按时、如实披露环境信息,多方协作共管机制有效运行,监督处罚措施严格执行,法治建设不断完善,技术规范体系支撑有力,社会公众参与度明显上升。
闫坤:“人民至上”是党百年财政实践的主线
中国共产党在成立初期,就在马克思主义的指导下注重与中国实际相结合,旗帜鲜明地提出自己的财政主张。我们党要求废除厘金等苛捐杂税、实行累进率的所得税等,减轻人民税负;要求取消列强在华的各种治外特权,收回关税主权,取消赔款,核减外债。
1931年,中华苏维埃共和国临时中央政府成立,提出了统一财政、税收法定等。在抗日战争的艰苦岁月,我们党提出精兵简政、自力更生,把各种行政支出降到最低,切实减轻人民负担。在解放战争时期,提出“发展生产,保障供给,集中领导,分散经营,军民兼顾,公私兼顾,生产与节约并重”。
新中国成立后,我们党领导财政工作积极为推动工业化筹集资金,提出了“国家分配论”“综合平衡”“集中力量办大事”等。改革开放之初,又将财政作为改革的突破口,通过放权让利,充分调动地方、部门、企业和个人等各方面的积极性,激活了整个经济。
党的十八大以来,我们有序推动税收、预算、财政事权与支出责任划分等各项改革,在推进现代财政制度建设的同时,持续加大对民生领域的投入。如今,随着国家经济实力和财政收入的增长,财政在民生领域的投入持续扩大,人民群众的获得感不断增强。
史守林:构建新发展格局的现实选择
构建新发展格局面临不少新情况新问题,我们要善于运用改革思维和改革办法,统筹考虑短期应对和中长期发展,以巩固既有改革成果为前提,以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为战略方向,加快推进有利于提高资源配置效率的改革,有利于提高发展质量和效益的改革,有利于调动各方面积极性的改革。
新一轮科技革命和产业变革正在重构全球创新版图、重塑全球经济结构,立足本国优势抢占科技创新制高点已经成为大势所趋。突破关键核心技术,解决好动力问题,是关系我国发展全局的重大问题,也是形成以国内大循环为主体的关键。
中国共产党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领导核心,党的领导是做好党和国家各项工作的根本保证,是战胜一切困难的“定海神针”。适应新发展阶段、贯彻新发展理念、构建新发展格局,必须加强党的全面领导,善于用政治眼光观察和分析经济社会问题,真抓实干把党中央决策部署贯彻到经济工作各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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