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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张新文、杜永康(南京农业大学公共管理学院)
当前,数字技术的强势渗透正引发政治、经济、文化和社会等领域的深刻变革,逐渐成为多元主体关系重塑和社会治理结构优化的新型驱动力,这也为乡村振兴中的“治理有效”提供了技术性的方法论。为助力乡村振兴、推动乡村治理数字化,国家相继出台了《数字乡村发展战略纲要》《关于开展国家数字乡村试点工作的通知》等重要文件,加速推动了乡村数字化治理进程,基层治理体系的现代化水平在技术赋能下得以显著提升。
乡村数字治理的客观复杂性
一是乡村治理主体具备差异性。改革开放40多年来,拘囿于经济社会发展和乡村社会结构变迁,农村社会成员呈现多元分化,农民从均质性较强的群体分化成乡贤、中坚农民、留守群体等具备明显异质性的群体,在身份、角色多元化的同时,农民的能力和需求亦呈现出差别化和分层化。信息技术作为高新科技的产物,具备较强的排他性,在为部分农村社会成员增权赋能的同时,也容易将一些群体排除在技术“高墙”之外。这不仅没能实现良好的技术赋能,反而对信息弱势群体形成了相对剥夺。在村民的信息可及能力存在一定差异的情况下,无差别地推进单一、同质的数字治理模式,无疑会诱发技术赋能的不均衡和乡村数字治理的低效能。
此外,村干部作为乡村治理主体的重要构成,在数字治理实践中承担了更为复杂的数据录入、公告发布、任务摊派等工作。与选调的大学生村官相比,相当一部分村庄老干部在复杂的数字系统面前有捉襟见肘的尴尬,而各地政府虽然强调通过能力培训实现人机匹配,但也鲜有在供给侧针对此类村干部的培训。一个现实情况就是,村干部往往学不会、学不精,也不愿意学,这使得村干部一定程度上成为乡村数字治理的中间性梗阻。因此,各级政府在推进乡村数字治理过程中,应重视治理主体的差异性,大力推进供给侧改革,着力回应信息弱势群体的利益诉求,进行差异化供给。
二是乡村的异质性资源禀赋。我国幅员辽阔、地理与文化环境复杂多样,各村庄之间由于独特的历史文化和地理环境呈现出显著的异质性。自然资源、社会资源以及区位条件等要素的差异使得不同村庄具备迥异的行为逻辑和发展样态。同时,随着工业化与城镇化进程快速推进,区域间的村庄分化和农户分层日益凸显。不同村庄的治理事务、政策需求和发展路径呈现复杂多元的态势,相同的政策输入可能输出相异的政策效果,乡村的异质性客观上决定了乡村数字治理路径的多样性和复杂性。目前来看,地方政府在推进乡村数字治理过程中,倾向于将全域内各类村庄视为同质性的整体,强调数字治理的“一体化”和“整体性”。各级各部门为推进条线上的工作,自上而下地推行同质化的“App”“公众号”,从而引发供需错配和资源损耗,并有可能陷入“互联网+形式主义”的误区。
三是乡村公共事务的复杂性。随着乡土社会公共事务的动态复杂性加剧,政府主导公共产品供给的科层逻辑难以适应公共管理情境变化的问题愈发凸显。目前来看,尽管整体性治理、协同治理是各地政府推进乡村数字治理过程中一以贯之的理念,但其落脚点更多在于破除政府运行体系的条块分割、信息孤岛和“九龙治水”等结构性困境,强调政府内部的横向整合和协商互动,对社会组织和企业等外部主体在某种程度上缺乏足够的关注。在先行实践中,数字化公共产品仍然是高度集中的科层制供给,政府往往是村民获取数字公共服务的唯一“选项”,既难以满足复杂公共事务的治理需求,也降低了公共服务供给质量和村民的获得感。这就要求各地政府在推进乡村数字治理实践过程中,加快吸纳社会和市场力量嵌入,着力构建多元共治的乡村数字治理格局。
乡村数字治理的供给侧转变
治理主体的差异性、乡村资源禀赋的异质性以及乡村公共事务的复杂性,客观上要求乡村数字治理要在供给侧出好“多选题”。实现数字治理技术“亲村庄”与“亲社会”的友好型转变,以善政与善治为乡村治理目标,需要坚持如下数字治理的路径。
首先是坚持用户本位与差异化供给相结合。信息技术具备一定的准入门槛,当前乡村数字治理实践中的同质化供给对数字化时代的弱势群体形成了“技术挤出”现象,村民信息可及能力的差异决定了乡村数字治理要坚持以用户为中心,针对需求侧的能力差异,在供给侧对弱势群体进行兜底性照顾和差异化供给。以人民网的“无障碍服务”为例,为满足不同受众的浏览需求,人民网为老人、盲人和弱势群体提供“老人版”“盲人版”“大字幕影音”以及“无障碍搜索”等多样版本,以实现各类群体的无障碍阅读。鉴于此,各地政府应推动数字治理理念从技术本位向用户本位转变,将服务重心下沉至基层,着力挖掘和回应数字治理情境下不同群体的个性化需求,以提供多元化的数字治理模式,不断提升电子政务和数字服务的可及性。推动乡村数字治理的核心是凭借技术的增权赋能提升村民的幸福感、获得感,绝不能以对弱势群体的剥夺和挤出为代价。
其次是坚持因地制宜与精准化供给相结合。发挥数字治理在乡村振兴中的支撑和引领作用,要始终立足于国情与乡情,各级政府应充分摸清辖区村庄在人口结构、产业形态和服务需求等层面的显著性差异,如传统农业型村庄倾向于通过数字平台获得育苗育秧、机耕机收、粮食收购等服务,城郊村则更希望获取房产租售、区域规划和就业创业等信息。鉴于此,政府应立足乡村实际,分类推进乡村数字治理实践,形成更具针对性和可操作性的数字治理模式。政府要改变传统的自上而下的推动方式,在提供基础架构的基础上,通过行政赋权推动“点单”职能下放,允许各村在政府的宏观政策框架内结合自身特色和重点发展领域对数字服务进行集合性规划,建立个性化的服务门户和入口,为区域内用户提供更为精准、优质的数字化服务,不断提升乡村治理效能。
最后是坚持协同共治与多主体供给相结合。乡村数字治理应摆脱传统科层制的权威架构,构建多元主体共治格局。政府应秉承协同共治理念,以更为包容的姿态制度化地吸纳集体经济组织、社会团队和企业等多元主体参与。政府不仅是数字治理平台的建构者,还应扮演好促进多主体协同的助推者、多主体共同生产的合作者。一方面,政府应更为开放地创设多元互动的协商治理平台,既注重打破政府内部的“信息孤岛”和“数字鸿沟”,实现政府机构的协同高效,也向政府之外的企业和组织提供适配的接口和通道。另一方面,推动政务平台与其他数字平台的互嵌,实现资源和功能的双重整合。互联网平台有大量的用户数据和优势资源,政府可以通过平台整合建立政府与互联网平台企业的数据共享机制,并借助其他平台的服务功能回应群众的多元化诉求,以更好地形成“党政主导、群众参与、社会协同”的乡村数字治理格局。
(本文系国家社科基金一般项目“社会质量视角下乡村治理与乡村振兴研究”(18BGL171)阶段性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