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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冯俏彬(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宏观经济研究部副部长)
当前,百年未有之大变局正在加速演进,我国经济发展的外部环境复杂多变。建设好强大的内需市场、加快形成新发展格局是应对国际形势急剧变化的关键一招。为此有必要深化我国收入分配改革,一方面继续做大蛋糕,提高广大人民群众的整体收入水平,另一方面发挥好政府的再分配作用,“促中、保低、抑高”,调整边际消费倾向、改善消费预期,为促进和扩大消费创造条件。
构建更加完善的要素市场化体制机制,进一步激发市场活力,发展经济、提高人民群众的总体收入水平
发展经济、提高人民群众的总体收入水平要紧紧抓住“要素市场化改革”这个牛鼻子。今后一个时期,要不断健全生产要素由市场评价贡献、按贡献决定报酬的机制。着重保护劳动所得,增加劳动者特别是一线劳动者劳动报酬,提高劳动报酬在初次分配中的比重。全面贯彻落实以增加知识价值为导向的收入分配政策,充分尊重科研、技术、管理人才,充分体现技术、知识、管理、数据等要素的价值。具体而言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完善产权制度,平等保护公私财产,重点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在有效激励上实现突破。二是深化劳动力市场改革,优化调整我国人口政策,努力释放人口潜力,加快完善社会保障制度改革,真正形成城乡一体化、全国统一的劳动力市场。三是深入土地制度改革,推进农村集体经营性用地入市、完善农民承包地和宅基地的流转机制、建设城乡统一的建设用地市场。四是深化金融改革,促进供给主体多元化。加快发展民营银行、网商银行、社区银行等,使金融供给主体尽快多元化。发展多层次资本市场,进一步扩大直接融资比例。研究新形势下货币政策的方向与重点,努力服务于实体经济。加快数字货币的研究,掌握数字世界的金融主动权。五是深化科技制度改革,牢牢抓住科技成果市场化、产业化这个“牛鼻子”,培育发展技术转移机构和技术经理人,促进技术要素与资本要素融合发展,疏通科技成果转化的“肠梗阻”,将“引进、消化吸收再创新”与“集成创新”相结合,最终建成“创新型国家”。健全职务科技成果产权制度。六是加快培育数据要素市场。要根据数据性质完善产权性质,建立统一规范的数据管理制度,提升社会数据资源价值。要重点培育数字经济新产业、新业态和新模式,大力发展数字经济。七是加快要素价格市场化改革,完善主要由市场决定的要素价格机制。
发挥好政府的再分配职能,改善收入与财富分配结构,提升综合边际消费倾向
加快完善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的个人所得税制度。个人所得税是政府调节居民收入分配,促进共同富裕的主要政策工具。从总量上看,目前我国个人所得税收入在全部税收收入中的占比约在7%—8%之间,远低于欧美等发达国家的水平。从结构上看,目前我国个人所得税收入大部分来自工薪阶层,对高收入阶层的调节力度不足。今后,为了发挥好个税对居民收入分配的调节作用,要改变当前主要对工薪阶层征税的状况。要适应我国新经济、新业态下居民收入形式多元化、且生产性费用与生活性费用混合的特点,加快完善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的个人所得税制度。如扩大纳入综合征税的所得范围,继工资薪金收入、劳务报酬、稿酬、特许权使用费之后,将其他符合条件的收入纳入综合所得的范畴。要适当增加专项附加扣除项目,将近年来社会关心的婴幼儿照护费用、养老保险支出等纳入扣除范围,中长期而言还可考虑据实扣除,以均衡各群体之间的税负水平。为充分发挥个人所得税的收入调节功能,同时出台一些针对中低收入者的税收照顾条款。
加强对重点领域高净值人群的税收管理。有针对性地加强对一些重点领域的税收征管,如家族财产信托、海外信托、资本利得等,填补这些领域的税收空白。积极探索数字经济新业态从业人员的税收管理工作,将网络主播、直播、打赏收入等新的高收入形式纳入税收征管范围。可为高净值人群设计一个必须承担的最低税率,将其所享受的税收优惠控制在一定的范围之内。做好企业所得税与个人所得税之间的制度协调,削平两者之间过于悬殊的税率落差,堵上高收入者将个人收入转化为企业收入,从而少交税的制度漏洞。
加大对垄断行业和国有企业的收入分配管理。国有企业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重要物质基础和政治基础。国有企业特别是中央管理企业,在关系国家安全和国民经济命脉的主要行业和关键领域占据支配地位。目前,央企主要分布于有关国计民生的重要领域和产业链的上游,有较强的市场支配地位,相关从业人员的收入水平较高。要进一步打破行政性垄断,实现行政性垄断行业的政事分开、政资分开和政企分开。对于有自然垄断特征的行业,也要在能够竞争的环节尽可能引入竞争机制,努力扩大市场定价的范围。进一步加强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提高垄断性企业国有资本收益上交比例,处理好国家与企业的收入分配关系。对垄断行业要实行企业工资总额和工资水平双重调控政策,建立与全社会平均工资水平的联动机制,逐步缩小行业工资收入差距。进一步规范国有企业、金融机构经营管理人员特别是高层管理人员的收入,建立根据经营管理绩效、风险和责任确定薪酬的制度,完善监管办法,并对职务消费作出严格规定。对非国有金融企业和上市公司高管薪酬,也要通过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增强董事会、薪酬委员会和股东大会在抑制畸高薪酬方面的作用。
进一步完善慈善公益的税收优惠政策。慈善公益组织是社会组织中具有公共利益导向的特殊群体,各国惯例均对其实行税收优惠,我国也不例外。税收优惠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对慈善公益组织本身的税收减免,如对于取得的与“宗旨”相关的收入予以所得税免除,对其用于从事公益性活动的固定资产,如房屋等给予免税等;考虑到我国税收环境的实际情况,慈善公益组织所从事的与其“宗旨”无关的收入则应分别计账、依法纳税。二是对这些经过税法认定的慈善公益组织捐款的企业和个人,可在一定范围内免除所得税。我国税法已有相关规定,如对个人捐赠可从其应纳税所得额中按30%的标准扣除,对企业则按12%的标准扣除。今后,要进一步完善慈善公益的税收优惠政策,积极引导高收入者回报社会。可适当增加优惠条款,不仅有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方面的优惠政策,增值税、房产税也可以适当出台一些税收优惠条款。适当放宽慈善公益组织设立的条件,扩大可享受税收优惠的慈善公益组织范围,打通慈善公益发挥“第三次分配”作用的渠道。
加快推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健全社会保障体系,稳定消费预期
早在“十三五”时期,我国就出台了《推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规划》。在“十四五”规划和2035年远景目标中再次提出到2035年要实现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有关部门发布了2021年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标准。今后,要以更加坚定的决心、更加实实在在的行动将这一目标做实。具体有以下几点建议:
第一,在已出台基本公共服务国家标准的基础上,鼓励各地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出台基本公共服务的地方标准。以“现居住地”“辖区内”等作为重要的服务半径,推动居民就近、就地享有基本公共服务。加快建设医疗保障信息系统,构建全国统一、多级互联的数据共享交换体系,促进跨地区、跨层级、跨部门业务协同办理。第二,采取切实有效措施,鼓励各地积极探索基本公共服务提供主体的适当多元化。扩大政府购买基本公共服务的事项范围,将其纳入政府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探索构建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评价指标体系。第三,做好重点人群的基本生活保障,兜住民生底线。将近年来行之有效、受到社会欢迎的中小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税收优惠政策固定下来,制度性地减轻税费,改善营商环境。第四,加大技能人才培养力度,提高技术工人工资。第五,除少数特大、超大城市以外,全面推行以经常居住地登记户口制度。逐步取消户籍与基本公共服务的关联,让农业转移人口“进得来、留得下”。第六,做好高校毕业生的就业工作,优化对灵活就业、自我雇佣人员的相关制度供给。
在推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的同时,还要进一步织密织牢社会安全网。重点是把低收入人群的保障做好,巩固脱贫攻坚的成果,特别是全面实现脱贫之后后续的政策体系支持,健全防止返贫监测帮扶机制,对脱贫不稳定户和边缘易致贫户及时发现、及时帮扶。做好易地扶贫搬迁后续扶持工作,激励和引导脱贫群众靠自己努力过上更好的生活。产业帮扶衔接上,产业扶贫政策措施由到村到户为主向到乡到村带户为主转变。在就业帮扶衔接上,继续做好东西部劳务协作工作,积极拓宽就地就近就业渠道。在重点县衔接上,国家层面在西部地区原深度贫困县中确定一批国家乡村振兴重点县予以重点帮扶,各地确定本省的重点县,统筹资源力量进行重点帮扶。
实施中等收入群体倍增战略,构建扩大和促进消费的长期力量
中等收入群体是社会的中坚力量,也是扩大和促进有效消费的重点和目标人群。目前,我国已有4亿中等收入群体。建议实施中等收入群体倍增计划,在已有的4亿中等收入群体的基础上,再用10—15年的时间,推动我国中等收入群体增加4—5亿人,达到8—9亿人,占总人口的60%左右,成为中国经济增长、社会稳定、消费增加的最重要支持力量。
研究表明,目前我国6亿低收入人群中,有15%的人群收入水平与中等收入群体(下限)标准的差距不足20%。他们应该是在未来5—10年内最有希望进入到中等收入行列、也是最有潜力成为中等收入群体的人群。如果这部分人群成为中等收入群体后,那么我国中等收入群体比重会上升约10个百分点,中等收入群体规模会超过5亿人。
另外,目前的低收入人群中还有46%收入水平高于中等收入(下限)标准的50%,他们应该是在未来15—20年中我国中等收入的潜力人群。现实地看,上述15%最可能进入中等收入群体的人群主要是进城务工的2—3亿农民工、高校毕业生、技术工人、中小企业主和个体工商户、公务员及国有企事业单位基层职工等。应通过加快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全面深化户籍制度改革、加快建设一批面向新市民的安居房工程、加大政府就业服务的提供力度等,加快这部分人进入中等收入群体的速度,同时普及义务教育,加大职业培训,为更多的低收入群体创造进入中等收入群体的条件和机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