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463期】钱弘道:中国法治体现了法治模式和经济模式的统一
中国市场经济模式不同于以美英为代表的所谓“自由市场经济模式”,也不同于以日韩为代表的所谓“东亚模式”,中国法治模式自然也不同于其他任何国家。中国市场经济模式是国家主导型的,是在共产党的坚强领导下,国家经济的控制力量和政府管理始终发挥主导性作用,坚持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中国法治模式的设计必须适应这种国家主导型的市场经济模式。中国法治是随着改革开放和市场经济的发展而发展的。一切政策和法律法规的出台都反映了改革开放和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法治和经济互为条件、互相促进,法治增长和经济增长呈正相关关系,法治模式和经济模式实现高度统一。
秦前红、李世豪:检察机关可将行政检察的视野拓宽到社会治理层面
检察机关肩负维护公共利益之责,应在办理案件时注重化解行政争议,开展诉源治理,为加快形成共建共享的基层社会治理新格局发挥行政检察优势。
当下,行政诉讼监督案件的一个突出表征是:持续性纠纷倘若得不到解决,便会衍生一系列社会性问题。例如,在房屋征收补偿纠纷中,拆迁区的当事人由于对补偿不满意会提起行政诉讼,而一些案件经过一审、二审、再审和抗诉之后发回重审,再又重走一遍审判程序,但行政争议始终未获实质性解决。检察机关可将行政检察的视野拓宽到社会治理层面,把培育和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穿透式”行政检察监督各环节。
值得注意的是,检察机关在办案中应自觉提高对治理问题的警觉性,加强对制度性问题的监督,不仅要提升基层检察机关行政检察工作的履职能力,而且要注意督促解决由行政规范性文件违法而导致的行政争议频发现象,检察机关要审视有关行政规范性文件是否违反上位法,力图从根源上解决案件的源头问题。
王一超:引导当事人优先选择以非诉讼方式解决纠纷
推动更多法治力量向引导和疏导端用力,就是要充分发挥多方合力,引导当事人选择最为恰当的解纷方式,尤其是引导当事人优先选择以非诉讼方式解决纠纷,从而在根源上避免或减少诉讼的发生。当前在实践中,司法机关“案多人少”的矛盾日益突出,这不仅反映出我国司法资源的有限性,更深层次的问题在于,以诉讼为主的传统纠纷解决模式已经无法满足新时代人民日益增长的法治需求,难以实现对人民群众权益的有效保障。我国有14亿人口,大大小小的事都要打官司,那必然不堪重负!我们不能单纯依靠诉讼解决纠纷,而是要充分调动和发挥多方法治力量,最大限度激活它们在纠纷解决方面的治理效能,通过多元途径及时、有效地预防、化解社会矛盾纠纷。
石先钰:“马锡五审判方式”的基本特点
在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著名的“马锡五审判方式”,有如下基本特点,一是贯彻党的群众路线,深入实际,深入群众,开展调查研究工作;二是在审判中不轻信口供,不简单机械地执法,在坚持法律原则的前提下,对一般民事纠纷案件进行调解,把判决和民事调解结合起来;三是审判方式采用“座谈式”,而不是“坐堂式”,诉讼手续简便易行,方便群众。马锡五有一个好的工作习惯,就是把办公用品装在马褡子里,经常到下面去转,边走边做社会调查,转到哪里,就在哪里办公,一年中的大部分时间,他都是在这个“流动办公室”里度过的。司法为民的传统应当坚持并且发扬光大。
翟振明:虚拟人也应恪守法律与伦理规则
江苏卫视元旦跨年音乐会虚拟邓丽君与周深同台歌唱,现场效果足以以假乱真;万科集团给虚拟人“崔筱盼”颁发优秀新人奖;央视AI手语主播正式上岗,为冰雪赛事提供24小时实时手语服务;多个互联网巨头积极布局虚拟人带货直播,声势浩大……近段时间以来,有关虚拟人的新闻不时见诸媒体,引发社会关注。
虚拟人是人吗?答案是明显的,虚拟人不是人。逝去的明星、职场上活跃的虚拟员工、虚拟的主播,与真人最大的不同在于其没有主观世界,但又貌似有主观世界,这就给我们提出一个最根本的挑战:法律与伦理是以人为主体的,虚拟人没有主观世界,不是主体,那么是否应该有对应的虚拟法律和伦理来规范这种“貌似”?
先说虚拟邓丽君,邓丽君本人已经仙逝多年,她已经管不了人间事了,主体不存在,也就不可能有肖像权。但我国民法典规定,已逝人士的肖像受到侵害时,其配偶、子女、父母有权依法请求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无配偶、子女且父母已经去世的,其他近亲属可以进行维权)。但当已逝人士没有近亲属时,在有人严重侵害死者肖像,损害公共利益时,是否可以考虑由检察机关来履行相关职责?这就涉及到人的“权利”与“利益”的区别问题,在哲学上可以追溯到道义论与功利论,也涉及到一个“人的度规”(Humanitude)的概念及尊严问题,有待深究。
万科把优秀新人奖颁给了一个虚拟人,这就引出了虚拟人与真实员工竞争是否合乎伦理的问题。据报道,虚拟人“崔筱盼”催办的预付应收逾期单据核销率达到91.44%,远超其他真人员工。其实,这个核销率是人工智能的功劳,其他员工与人工智能比赛,怎么能比呢?这里涉及的主要伦理问题是将人物化,可以类比为将清洁工与扫地机器人进行扫地竞赛,是对人尊严的贬损。在笔者看来,万科此举更多是宣传的噱头。如若当真,可万万使不得。
如果虚拟人是以现实生活中的真人为蓝本,比如有人故意使用了某当红明星的肖像,虚拟出一个人物形象,在商业上获得很大成功,那么这算不算侵犯了这位当红明星的肖像权?如果有人认为算,笔者是不同意的。道理很简单:如果算,那么建模者建模的任何一个虚拟人,都有可能侵犯了某个未知人士的肖像权,因为全世界能找到与虚拟人酷似的真人的概率是相当高的。因此,在笔者看来,更为合理的做法是,这种情况下不应该被视为侵权,否则,虚拟人就无法设计和推出了。不过,需要注意的是,虚拟人不能以相关真人的名义出现,否则就可能出现某些法律风险。
如果在元宇宙里使用虚拟人呢?如果虚拟现实世界中真实存在的人,并以他们各自的名义出现,那么就应当经过本人同意,否则这些虚拟人在元宇宙中的行为,就有可能被追溯到现实世界的真人,如此一来,这些真人的人权就被侵犯了。在伦理上,侵犯基本人权要比一般的损害利益更为严重,虚拟世界的规则就应该以此条伦理原则为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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