点击右上角微信好友
朋友圈
请使用浏览器分享功能进行分享
前不久,某地人社部门对一起工伤认定申请作出了“不予认定”的决定,理由是“劳动者病发时并不在办公场所,而在家中,不能算作工伤”。不过,法院经审理认为,在家加班工作期间,也应当属于“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的延伸,遂驳回人社部门认定意见。这起案件也引发了公众对远程工作工伤认定的关注。
我国工伤保险条例对于工伤认定着重考虑“工作原因、工作时间与工作场所”,但在居家工作、远程工作越来越普遍的当下,由于工作场所和岗位无限延伸,工作与生活的界限模糊,因此,延续以往将工作场所认定为用人单位提供的办公场所,将工作时间定义为严格意义上的上班时间,严重不符合远程工作的现实。
那么,面对远程工作形态的特殊性,传统劳动法应如何回应,才能更好地符合对遭受职业伤害的劳动者提供倾斜保护的立法目的呢?对此,上海财经大学法学院教授吴文芳发表了看法。
【栏目简介】
“学术卡片”栏目所摘选的文章,主要源自光明日报社光明智库、思想理论网络文章评价系统(iWaes系统)、光明日报理论部等主流媒体,希望借此向广大受众传播哲学社会科学最新、最权威的研究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