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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刘冰菁(南京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
1843年间是青年马克思转向唯物主义的重要思想发展阶段。一般认为,由于《莱茵报》时期遭遇现实利益难题与费尔巴哈哲学,马克思开始转向唯物主义,《黑格尔法哲学批判》便是此思想转变的理论成果。在这一作品中,马克思提出了现实决定观念、市民社会决定国家的唯物主义观点,以此批驳黑格尔国家决定市民社会的唯心主义论断。如今,MEGA2《克罗伊茨纳赫笔记》文本更全面地呈现了马克思转向唯物主义的真实思想进程,除了物质利益难题与费尔巴哈哲学的影响,马克思完成向唯物主义思想的转变,也离不开自身独立的历史研究。马克思在1843年3月离开《莱茵报》之后,于同年5—9月来到克罗伊茨纳赫,在此展开了对英、法等国的政治历史研究,撰写了《克罗伊茨纳赫笔记》与《黑格尔法哲学批判》。正是在《克罗伊茨纳赫笔记》的历史研究中,马克思通过探究国家在法律、政治等方面的历史变化,逐渐从共时性与历时性的不同角度认识到,市民社会围绕财产的所有制关系对国家与政治起着决定性影响,这为马克思批判黑格尔法哲学国家理论,转向唯物主义提供了重要理论支撑。
具体来说,在《克罗伊茨纳赫笔记》的笔记本I中,马克思提要式地记录了从公元前600年至16世纪末的法国历史,内容广泛,涉及社会经济领域的航海贸易、市民阶层的兴起;政治领域的国家议会;宗教领域的十字军东征等。但自笔记本II起,马克思阅读摘录的主题逐渐明确,主要聚焦私有财产对统治关系、社会秩序、政治权利等的决定性影响。比如,在研读达鲁的《威尼斯共和国史》时,马克思主动写下“关于特权的产生”的德文标题,并摘录了四段法文内容,讨论的便是私有财产决定着特权统治的形成。在他看来,武力僭越无法维系特权统治的长久延续,只有土地所有权才能带来基于人身依附关系的特权统治,独立于人之外的财富才是权威的代名词,“领土所有权带来两种权利,所有者将会拥有管理一般事务的权利,另外会衍生出他与统治者、土地上的佃农的关系”。同时,在摘录卢梭的《社会契约论》时,马克思一般没有留下表达个人观点的评论,却在涉及私有财产与法律关系时写下德文“卢梭在此处写了一句奇怪的评论”,直指社会运转过程中人所具有的私有财产多寡影响着政治领域中的法律关系与平等关系等。“在坏政府的下面,这种平等只是虚有其表;它只能保持穷人处于贫困,保持富人处于占有。事实上,法律总是有利于享有财富的人,而有害于一无所有的人。由此可见,惟有当人人都有一些东西而又没有人能有过多的东西的时候,社会状态才会对人类有益。”
随后,马克思更在阅读巴约尔《对斯泰尔夫人遗著(法国大革命纪实)考证》的过程中进入了更为广阔的历史视角,确证无论是在封建社会还是在资产阶级社会中,私有财产都是社会秩序建构的重要基础。一方面,马克思记录到,在法国大革命之前的封建社会中,古老的封建统治秩序根植于土地所有权之上的人身依附关系,人们被牢牢捆绑在其所耕种的土地上,土地所有权是封建社会统治运转的根本依据。“封建制度……一切都与之相关。它是从不会消亡的土地开始,这些土地是被组织起来的、互相协调的,可以说是被严格管控的;人类依附于土地并受到管辖土地的法律的约束……封建主义是一个拥有千人头目的专制主义,其中一个要素就是对人类的普遍奴役。”另一方面,马克思关注到,在法国大革命之后,封建社会及基于土地所有权的人身依附关系被彻底终结,取而代之的是依据财产所有权建立的资产阶级社会。“我们承认这种安排,即把财产权视作为首要的因素、作为秩序的原则、作为拥有它的人的最强保证。”在资产阶级社会中,财产所有权不仅被视为资产阶级实现阶级统治的合法性来源,而且决定着人们享有的社会地位、政治权力、道德状况等。“革命带来了这次伟大的审判。结果是,财产拥有对人的所有权利,也就是人获得了财产权保障的所有权利……根据一个人所拥有的,一个人被认为拥有享有某些权利所需的智慧、教育和道德,以履行某些政治职能。这样,理性或法律就取代了封建制度。对那些只拥有财产权的人来说,财产权就是证明。”
可见,正是在这一轮历史研究中,马克思才逐渐认识到,国家与政治并非由抽象的绝对理念或思辨理性决定;相反,现实层面的国家政治活动会被市民社会的财产关系左右,公民在政治领域中的社会权利和等级会受到私有财产多寡的影响。因此,国家与政治并非如黑格尔所言决定着俗世的市民社会;相反,围绕财产所有制关系的市民社会对国家与政治起着决定性影响。最终,马克思研读兰克的《历史—政治杂志》时,在《克罗伊茨纳赫笔记》第四册撰写了罕见长评,表明在历史现实中并不是如黑格尔所说的国家决定市民社会,而是市民社会决定国家:“因此,当黑格尔把国家观念的因素变成主语,而把国家存在的旧形式变成谓语时——可是,在历史真实中,情况恰恰相反:国家观念总是国家存在的[旧]形式的谓语——他实际上只是道出了时代的共同精神,道出了时代的政治神学。”这预示着《黑格尔法哲学批判》中马克思颠倒黑格尔国家决定市民社会的唯物主义观点即将诞生。
在与《克罗伊茨纳赫笔记》同期写作的《黑格尔法哲学批判》中,马克思相似地借助历史现实的具体研究批判了黑格尔关于市民社会与国家的唯心主义观点,指出历史的发展揭示了不是国家决定市民社会,而是尘世的私有财产决定国家与法。比如,马克思陈述道,市民社会是根据个人私利组织起来的任意状态,“现代的市民社会是实现了的个人主义原则”。而黑格尔将国家视为能够超越市民社会的普遍性领域,在这里人能克服利己主义而追求普遍的善。为此,黑格尔支持国家设立君主立宪制与长子继承制,旨在让政治权力介入,使国家独立于私有财产来决定市民社会的发展。但历史现实揭示出,国家与市民社会逐渐分离,公民虽被宣称享有平等的政治权利,但在市民社会中金钱、私有财产等因素重新构筑了社会等级。“历史的发展使政治等级变成社会等级……人民的单个成员在他们的政治世界的天国是平等的,而在社会的尘世存在中却不平等。”因为“‘无依赖性的私有财产’或‘真正的私有财产’不仅是‘国家制度的支柱’,而且还是‘国家制度本身’”。于是,马克思认为,不是国家决定市民社会,而是市民社会的私有财产决定了国家与法;黑格尔颠倒地认为国家理念决定家庭和市民社会,错误地“把长子继承权描写成政治国家对私有财产的权力。他倒因为果,倒果为因,把规定性因素变为被规定的因素,把被规定的因素变为规定性因素”。因此,《克罗伊茨纳赫笔记》实际上为马克思提供了一条从历史现实角度思考市民社会与国家关系的全新线索,有助于他在《黑格尔法哲学批判》中开展对黑格尔思辨哲学的批判与向唯物主义思想的转变。
然而,在1843年转向唯物主义时,马克思虽然已经注意到围绕财产所有制关系的市民社会对国家的决定性影响,但并未准确把握市民社会的客观历史内涵。这体现在马克思在《克罗伊茨纳赫笔记》中虽然逐渐观察到现实层面私有财产对国家与政治的决定性作用,但他仍流露出批判与否定此种现象的伦理倾向。特别是在笔记本Ⅳ摘录瓦克斯穆特《革命时代的法国史》时,马克思注意到,虽然在法国大革命后公民被宣称平等地享有各种权利,但在资产阶级议会制政府的统治下,现实正如法国大革命时代的吉伦特派领袖韦尼奥所言:“公民的平等只是这些权利的平等,即财富上的平等,而不是人头税、力量、精神、活动、工业和劳动的平等。”
那么,到底要依据何种原则构建国家与社会呢?马克思以罗伯斯庇尔未发表文献中的话表明心迹,“内部的危险来自于资产阶级;为了战胜资产阶级,必须重新联合起人民”。言下之意,不能使国家为私人利益所把持,必须抛弃私有财产带来的不平等,实现真正的人民主权与平等。因此,在同时期的《黑格尔法哲学批判》中,马克思继续批判市民社会只是私人利益任性聚合的结果,认为决定社会历史发展的根本因素应该是人的本质的共同实现,应该恢复市民社会、国家等对象化产物的属人本质,“在阐述家庭、市民社会、国家等等时把人的这些社会存在方式看作人的本质的实现,看作人的本质的客体化……人始终是这一切实体性东西的本质,但这些实体性东西也表现为人的现实普遍性,因而也就是一切人共有的东西”。总而言之,此时马克思既反对黑格尔国家决定市民社会的思辨哲学观点,也指出应该基于人的本质克服由私人利益组成的市民社会。这说明,在1843年间,马克思虽然已经通过历史研究颠倒了黑格尔思辨哲学,从而实现了向唯物主义思想转向,但在社会历史观上仍透露出隐性的唯心主义色彩。不过,从具体的历史现实出发考察市民社会与国家,为马克思进一步深化唯物主义,开展围绕市民社会的政治经济学研究指引了方向。